
为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经第十八届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22年8月11日正式施行。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意义。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我市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城乡融合、促进基层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2021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苏民慈社〔2021〕14号)、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通民发〔2021〕57号)等一系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的印发,是建立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的务实举措,是整合有效资源,强化融合对接,促进全市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文件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主要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整合有效资源,推动民生保障服务从“兜得住”向“兜得准”“兜得好”转变。
第二部分,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有固定场所、有组织管理、有专业服务人员、有项目支撑、有资金保障、有制度规范”的“六有”建设要求,10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社工站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登记、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明确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场所的规范要求配备硬件设施,并对承接的项目进行有效的运行管理。
第三部分,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工作内容。
一是明确建设主体和运行保障。社工站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行,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基金会每年分两次,根据各乡镇(街道)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自理能力第三方评估结果,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探视照护补贴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根据社工站的建设运行情况按规定划拨到社工站账户,由乡镇(街道)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考核细则,并对社工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是明确社工站建设的标准。各乡镇(街道)社工站要配备80-1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挂牌办公),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网络、空调等办公设备设施(室内规章制度上墙)。
三是明确法人登记事宜。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社工站的民非组织登记。
四是明确社工站工作人员数量、性质及待遇。一般按照每6个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社工站工作人员最少不得低于3人(社工站站长不占名额)。工作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招聘,优先从近五年毕业的户籍或常住地在所在镇(街道)的大学生中招考。社工站招聘的工作人员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人员,待遇参照合同制人员的标准进行,缴纳五险一金。
五是明确协议签订有关事项。各乡镇(街道)社工站工作人员确定后,应根据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视照护的规则,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社工站工作人员应签订四方服务协议。初次聘用合同一般为三年期。合同到期后,经镇(街道)考核,胜任工作且取得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应当进行续聘。
第四部分,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工作要求。文件对社工站在服务中要突出社会工作特色专长、强化业务培训或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加强政府购买或专项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考核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