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22-02781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文号: | 皋政办发〔2022〕1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苏民助〔2020〕1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苏民慈社〔2021〕14号)、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的通知》(通民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面融入民政服务重点领域,提升服务“一老一小”、“一残一困”以及基层社区治理等方面的专业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有效提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照料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根据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建设等领域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迫切需要,整合有效资源,强化融合对接,推动民生保障服务从“兜得住”向“兜得准”“兜得好”转变,为促进全市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各镇(街道)根据“有固定场所、有组织管理、有专业服务人员、有项目支撑、有资金保障、有制度规范”的“六有”建设要求,按照“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典型引领、全面覆盖”的工作思路,推动社工站实体化运行,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社工站的建设,即完成社工站社会服务机构的法人登记,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明确组织架构,按照服务场所的规范要求配备硬件设施,对承接的项目进行有效的运行管理。
为支持社工站建设运行,从2022年起,全市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交由各乡镇(街道)社工站具体实施,进行专职化专业化运行管理,切实有效提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照料服务质量。乡镇(街道)社工站增挂“镇(街道)慈善会”的牌子,慈善会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街道)社工站一并承担。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巡访探视照料服务项目内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定期上门随访,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上门随访主要查看服务对象居所和个人卫生清洁情况、饮食规律情况、居所房屋是否安全、有无疾病等。服务对象出现居所和个人卫生较差情况,服务人员应及时联系对应的村(社区)负责民政工作人员,及时安排人员对服务对象居所进行卫生清理;服务对象出现饮食不规律、饮食无着落、饮食不能自理或居所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联系对应的村(社区)负责民政工作人员,将服务对象安排到集中供养机构生活,服务人员应协助办理相应手续;服务对象出现患病情况,服务人员应及时联系对应的村(社区)负责民政工作人员,安排送医救治,服务人员应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服务人员的所有服务工作事项,均应记录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三、实施内容
(一)乡镇(街道)社工站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具体进行直接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是中共党员的,建议乡镇(街道)党(工)委讨论明确其担任社工站党建工作指导员,市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会每年分两次,根据各镇(街道)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自理能力第三方评估结果,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探视照料补贴下拨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根据社工站的建设运行情况按规定划拨到社工站账户。该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结余,不得挤占挪用。各镇(街道)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考核细则,对社工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各镇(街道)应根据社工站的硬件建设要求,配备80-12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挂牌办公),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电脑、网络、打印机、档案柜、空调等办公设备设施(室内规章制度上墙)。
(三)各镇(街道)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社工站的民非组织登记,各镇(街道)明确一名从事民政工作的事业性质人员兼任社工站站长(即社工站法人代表)。
(四)各镇(街道)社工站必须按照实际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巡访探视照料服务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照每6个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社工站工作人员最少不得低于3人(社工站站长不占名额)。
(五)社工站工作人员的招聘,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优先从近五年毕业的户籍或常住地在所在镇(街道)的大学生中招考。社工站工作人员有离职或辞职的,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补招。原民政系统招聘的民政公益性岗位人员,持有社会工作者初级(或以上)资格证书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直接进入面试,优先录用。社工站招聘的工作人员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人员。
(六)社工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合同制人员的标准进行,缴纳五险一金。社工站工作人员应参照享受合同制人员的午餐等福利待遇。社工站年终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条件允许的,可以对工作人员考核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工作绩效。
(七)各镇(街道)社工站工作人员招聘确定后,社工站与招聘的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合同一般为三年期(可设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后,经镇(街道)考核,胜任工作且取得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应当进行续聘。社工站工作人员应根据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视照料的规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社工站工作人员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应签订四方服务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发挥专业优势。市民政局要指导社工站在服务中突出社会工作特色专长,避免承接项目中单纯承担事务性工作,引导社工站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主动巡访,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和技巧为群众提供专业服务,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推动基层民政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注重人才培养。各镇(街道)要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相关社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和本地优秀人才投身社会工作。市民政局要有计划地组织乡镇(街道)社工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社工站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不低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或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社工站工作人员要在聘用期三年内取得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聘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聘。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社工站工作人员长期扎根基层、服务一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三)加强扶持培育。各镇(街道)要加强社工站的培育发展,支持社工站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优先将社会救助领域、儿童关爱领域、养老服务领域、残疾人康复领域、社区建设领域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民政局要指导社工站恪守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社工站战略规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组织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完善政府购买或专项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健全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完善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在社工站建设和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考核。各镇(街道)要针对社工站的实际运行,设计相应的规章制度,对社工站工作人员的探视照料工作和其他交办的民政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在工资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进行考核发放。社工站站长要加强对社工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维护民政工作形象,切实有效提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巡访探视照料服务质量。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社工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