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如皋市基本照护保险政策指南与照护须知(2020年)
来源: 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4-20 09:55 累计次数: 字体:[ ]

1. 基本照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照护保险参保对象为我市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等。

2.基本照护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是多少?

答:照护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与统筹基金筹集、财政补助的方式共同筹集,其中个人缴纳每人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每人30元/年,年度照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部分由财政补足。《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皋政规〔2017〕3号)文件中规定由政府补助的特殊对象,其照护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无需缴纳。

3、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照护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参加照护保险的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划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4.哪些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的标准进行评分,低于40分(含)的重度失能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参保人员,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5、如何申请照护保险失能评定?

答:参保人员患病治疗期满6个月,或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已满6个月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参保人和代理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检查及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填写《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如皋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向经办机构或所在镇委托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向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

6、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照护保险失能评定申请?

答:未参加照护保险的;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7、基本照护保险待遇什么时候享受?

答:评定后符合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自评定结论书作出次日起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8、照护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照护服务内容包括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9、参保人员哪些情形接受照护服务的,可以纳入照护保险支付范围?

答:参保人员接受下列定点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照护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照护费用纳入照护保险支付范围,由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一)参保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二)参保人员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的。(三)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不可逆型疾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

10、基本照护保险待遇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经照护保险经办机构评定,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属于照护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符合照护目录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在定点照护服务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定额结算给服务机构,同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在定点照护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定额结算给服务机构。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照护补助,也可申请定点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达到服务标准的居家照护服务,在每月500元的支付标准范围内按实结算。

11、居家接受照护服务的,照护补助如何发放?

答: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重度失能人员的照护补助于季末后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补助,照护补助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储蓄账户中。照护补助的发放,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向经办机构先行申报,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

12、接受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的,照护费用如何结算?

答: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给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应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定额结算。

13、哪些情况下重度失能人员不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期间,不享受照护保险待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承担的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4、 我市哪些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

答:具备本市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服务资质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具备相应医疗资质或与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的照护病区和照护床位的,均可申请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他具备一定专业照护服务资质、能力的单位可申请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可取得照护保险协议服务资质,为符合享受条件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15、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因病情好转或其它原因停止照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照护保险待遇终止手续。

(2)失能评定受理及鉴定均不向参保人员收费,若有单位或个人向参保人员收取此类费用均属违规行为,可拒付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举报。

(3)参保人员申请失能评定可至户口所在镇(区)便民服务中心,也可至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照护保险窗口申请(联系电话:87286009),照护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9887262。

原文链接:关于调整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