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zqfzfz/2020-00044 |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 ||||
文号: | 皋医保发〔2020〕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各科室(处)、医疗(照护)保险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发展,根据《关于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医保发〔2020〕2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照护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1.将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得分41-60分的中度失能人员及按照《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附件2)评定,6周岁以上符合重、中度失智标准人员纳入照护保险保障对象。
2.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床位发生的属于照护保险支付的费用,由照护保险基金定额支付:
(1)在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在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
(2)在定点医疗机构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失智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在养老服务机构“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重度失智人员的失能等级达到中度或重度的,日待遇标准增加10元。
(3)在定点医疗机构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智人员,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在养老服务机构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中度失智人员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支付。若中度失智人员同时符合中度失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照护病区失智专区接受照护服务的,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支付。
3.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居家中度失能(智)人员按照每人每天8元标准、重度失智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照护补助,同时可申请上门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
既符合照护保险中度或重度失智待遇享受标准,又符合中度或重度失能待遇享受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照护保险待遇,但不重复享受。
二、待遇水平调整
1.有辅具需求的失能(智)人员,向照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进行评估后出具照护辅助器具适配意见,由定点辅具公司根据适配意见提供辅具服务。
居家失能(智)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费用年度限额控制,按重度失能(智)人员8000元,中度失能(智)人员年度限额6000元执行。在限额之内,照护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基金和个人按照8:2的比例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辅助器具服务个人负担部分由辅具服务公司在基金支付标准的25%以内自主确定。
失能(智)人员在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享受照护保险待遇期间或入住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暂停享受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待遇。
2. 居家失能(智)人员申请上门服务的,个人需支付5元/次的费用,费用由经办机构从照护补助中直接扣除。
3. 建档立卡户中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居家失能(智)人员给予优惠政策:(1)选择上门照护服务的,服务套餐需个人自付费用无需支付;(2)需适配辅助器具的,限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照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建档立卡低收入户脱贫之后两年内仍可享受优惠政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人员参照建档立卡户优惠政策享受待遇。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工作规范根据南通市医保部门规范执行。
附件: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
2.南通市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
3.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参保人员失智评定申请表
4.南通市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申请表
5.南通市照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需求评估表
6.南通市照护保险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皋医保发(2020)32号 关于调整长期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