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12月12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皋政办规〔2022〕3号文发布 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轨道,保障电网安全、持久、稳定运行,不断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用电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为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保障可靠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供电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镇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镇区明确承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内设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状况,分析建设工程安全审批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研究确定考核奖惩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六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供电公司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第七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八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1000千伏,30米。

在厂区、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1000千伏,1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九条  电力设施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设施必须保证相应的安全距离。如果发生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规划在先原则,由发改委牵头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的安全距离见附件1。

第十条  供电公司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如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放飞风筝或者其它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安装敷设塑料(金属)薄膜、驱鸟飘带、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供电公司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拉乱接电线。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监管

第十二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凡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施工作业,全面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施工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施工审批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具体要求如下:

(一)填报《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表》(附件3),供电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对确需临近电力线路施工的,由供电公司线路运维人员参加技术交底,合理确定施工方案。

(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表》报行政审批局许可。

(三)业主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四)业主单位根据供电公司要求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后,开始现场施工。

(五)供电公司现场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关键施工环节由供电公司技术人员现场监护指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电力资产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责成整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镇区要严格督促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按流程落实安全审批工作,加强隐患源头管控,注重日常管理和监督,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形成良好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造成电力设施破坏情况的发生。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和属地镇区要前移管控关口,在项目批复、扶植资金审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沟通,严格落实《江苏省电力条例》及《南通市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周边塑料大棚安全管理工作的函》相关规定,加强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及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范围内的新建大棚的审核把关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塑料大棚对电力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为电力设施周边保护通道。

第十八条  各镇区落实通道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行政审批局、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同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周边通道的安全管理;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外部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销号等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各镇区要按照“严禁增量、整改存量、限高加固、规范安全”的总体原则,切实做好电力设施周边塑料大棚、广告牌、彩钢瓦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以及通道下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堆砌抬高地面高程和需用吊车搬运的物件等风险隐患安全管理。

(一)保护区内严格禁止新增塑料大棚、堆场等隐患点,特殊情况新建其他建筑物必须要履行审批手续,经供电公司现场勘察并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二)开展存量问题专项清理活动,宜采取堆场迁建、到期土地停止流转、转产非大棚产业、搬迁重建等形式积极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三)确因各种因素形成的遗留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清除的,供电公司要对相关产权人开展隐患告知,指导督促产权人及相关方落实有效限高措施,大棚采取增设地锚、加强绑扎等可靠的加固措施,堆场采取现场安装警示牌、吊车和泵车作业通知供电公司现场值守的措施,并在每次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进行特巡加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区通道隐患动态摸排机制,供电公司会同镇区每月填报排查整改台账,重点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及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范围内的存量塑料大棚、垃圾集中堆放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通道下方堆放物品等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台账,做到一患一档,落实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机制。重大安全隐患由供电公司根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场调查取证,会同发改委共同认定,报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电力线路与市政绿化共用通道的,市政绿化改植低矮灌木,短期无法改植的,由住建部门、供电公司共同确认后可暂缓改植,但须采取定期修剪措施确保安全。具体由供电公司提出需求,住建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修剪,相关要求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力建设规划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发改委牵头修编电力发展和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变电所、输配电线路电力专项规划要预留和保护好电力建设用地和通道,属地镇区做好保护工作,控制电力设施周围的用地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要加强电力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不得妨碍电力规划,电力设施通道保护区范围内如新增建筑、绿化、临时设施等,应先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施工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若发现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有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各属地镇区要及时向供电公司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属地镇区积极支持协助处理。

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第二十九条  供电公司应结合季节性防范外力破坏工作,以平面媒体宣传、公共场所文艺演出、短信宣传、微信有奖举报平台等形式,多维度、多层次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宣传、集中宣传、专题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相关单位和重点人员的依法护电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全面压降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

第三十条  宣传重点内容

(一)《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二)破坏电力设施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危害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外力过失损坏电力设施案例。

(三)辨识及防范车辆碰线、钓鱼触电、异物挂线、超高树木、航拍直升机(无人机)以及铁塔周边挖堆土、防范人身触电伤害等安全知识。

第三十一条  宣传重点对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人员、工程车辆驾驶人、居民群众;建设施工企业、混凝土公司负责人,工程车辆管理者;塑料大棚所有者和管理者、鱼塘主、垂钓者、风筝爱好者、孔明灯制作和施放者、航拍爱好者、高秆植物所有者或管理者;外破危险源多发区域、废旧收购站点;巡线外包单位相关人员等。

第六章 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是指电力设施因遭到过失外力或盗窃损毁而发生供电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或案件。

第三十三条  市各部门、各镇区应根据“超前防范、迅速妥当、减少损失、有效打击”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外力损坏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和类型进行报告、调查、收集原始资料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造成电力设施外力损坏的肇事单位若不采取防范措施,继续进行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中断其供电。恢复送电前,供电公司与之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

第三十六条  肇事单位或肇事人造成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的,承担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电量损失费和修复费,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不赔偿的由供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拒绝供电公司劝阻而引发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

(二)肇事逃逸。

(三)伪装故障现场,故意给供电公司查找故障点设置障碍,造成恢复供电时间拖延。

(四)肇事单位或肇事人拒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电公司对辖区内发生的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应做好事故总结、归档工作,一案一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镇区经济社会目标责任书考核,考核细则按年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文字解读:点击查看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