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文件出台具体时间2026年3月18日

二、背景依据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是江苏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要求的重要工作部署。2023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181号令《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市《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共20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实施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市建管中心是集中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健、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也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

(三)优化集中建设过程控制

《管理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组建项目管理机构。规定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延误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报市政府审定后,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超出部分由实施单位承担。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一步明确了资金拨付要求和投资控制措施,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资金来源、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资金审核,防止多付、超付。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工程变更的,依照《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20〕82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涉及的人员多、资金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单位要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履约评价体系建设,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相关部门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同时,也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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