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25972/2026-00452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皋政办发〔2026〕1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8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是指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投资估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施集中建设。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如皋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建管中心)牵头开展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二)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城建投资计划拟定年度集中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签订集中建设合同,参与集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
(四)对集中建设项目招采结果实行备案管理,组织工程变更评审;
(五)组织对全市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管和考评;
(六)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整理上报需市政府协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资规局、市审计局、市数据局、市国资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做好需求分析,进行项目规划,落实项目资金,审核资金拨付申请,制定实施计划等,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方案论证、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采购、工程变更、项目验收等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第二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六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如皋市水务局、富皋万泰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皋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市首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有特殊情况或要求,需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实施集中建设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市建管中心按照使用单位申报的集中建设年度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用途、区域、使用功能等拟定具体实施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向市建管中心申报集中建设年度计划、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措协调资金;
(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前期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负责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四)会同实施单位编制项目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六)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配合实施单位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七)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
(八)会同实施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
(九)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负责办理接受手续及不动产登记事项;
(十)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商;
(十一)负责项目交付后的日常维护管理;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实施单位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参与编制项目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按照批复的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并报审,配合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和财政、市建管中心等部门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评审工作;
(五)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报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六)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
(八)负责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九)负责落实集中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 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档案资料、项目移交等管理责任,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定期向市建管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集中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进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出资金需求,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项目资金申请手续,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计划。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条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资金来源、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资金审核,防止多付、超付,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工程变更的,依照《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20〕82号)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我市集中建设管理费用参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管中心及相关部门核定。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健全完善招标采购管理、材料设备选用、施工管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廉洁风险。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市建管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
市建管中心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如皋市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非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延误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报市政府审定后,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超出部分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采购、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工期延误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由市建管中心移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市建管中心移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2日,《如皋市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皋政办发〔2021〕27号)《如皋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皋政办发〔2022〕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