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5-09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皋政办发〔2023〕52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时间

2023年5月6日

二、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保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如皋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市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21年至2022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皋政发〔2021〕33号)中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二)各镇(区、街道)各部门2021年至2022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皋政办发〔2021〕77号)中要求各镇(区、街道)各部门清理后,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公布的本单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四、清理标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文件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文件所代替的,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二)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的,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三)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实际已失效的,应当提出废止的建议;

(四)不符合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的,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容,应当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五)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文件不一致的,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六)主要内容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违反规定市场准入条件或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

(七)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或行政机关的权利与责任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八)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五、清理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抓好落实,二是开门清理,讲求实效,三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