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农业局 发布时间:2023-07-12 1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效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市农业农村局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委托各镇(街道)行使,委托期限为两年。2023年2月起开展了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委托镇(街道)行使评估工作,对委托执法实施两年来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实效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表明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合理合法,开展过程平稳有序,符合继续委托条件。2023年7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通办发〔2020〕26号)、《关于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皋政办发〔2021〕34号)、《南通市委托执法规定》、《南通市委托执法评估论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下沉执法力量,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镇(街道)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四、主要内容

市农业农村局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的执法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承担监督和指导不到位及委托权限外的法律责任。各镇(街道)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各镇(街道)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委托期限

市农业农村局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报市委编办和司法局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期间为两年,在委托协议期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13-87199795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