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3-01776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23〕69号
成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日期: 2023-07-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12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完善农业农村执法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提升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效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为抓手,进一步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下沉执法力量,化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有责任、无权力”等现实问题,切实提高各镇(街道)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二、工作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的执法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委托的程序、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评估论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实施。

(二)合理性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要根据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人员力量、执法设备等现实情况,合理确定权限。

(三)便民高效原则。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委托、谁监管”和“谁执法、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统一。

四、工作重点

(一)制定实施办法。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征求各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如皋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有章可循。

(二)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与各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报市委编办和司法局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期间为两年,在委托协议期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委托权限。市农业农村局将宅基地行政处罚权以及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镇(街道)行使。

1.对农村宅基地的日常行政执法检查;

2.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后实施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的委托、普通程序的听证等;

4.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行政违法案件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催告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准予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的组织实施。

(四)界定委托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承担监督和指导不到位及委托权限外的法律责任。

各镇(街道)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违法再委托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街道)承担。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各镇(街道)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镇(街道)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

(五)严格执法程序。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是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区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加强用地建房管控,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镇村布局规划及动态调整成果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镇(街道)应将村庄规划成果及时通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镇(街道)执法工作需要,具体研究确定委托执法领域和权限,加强与各镇(街道)的沟通,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委托执法工作;各镇(街道)要根据基层管理需求和群众意愿,主动与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接,形成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建章立制。市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应当就农村宅基地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开展执法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镇(街道)要结合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建立具体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送执法结果。

(四)强化保障。各镇(街道)应当将委托事项明确到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足执法人员,开展综合执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执法保障,确保委托执法事项落实到位。

2021年3月23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皋政办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皋政办发〔2023〕6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