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24-01201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文号: | 皋政办发〔2024〕4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本市稳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了覆盖市镇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有效策应我市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根据《如皋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皋政发〔2019〕118号),现就加强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变,全面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及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本市行政机关法治化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机构建设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顾问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专家和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多、执法任务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专门岗位,保证有专(兼)职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负起责任,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二)加强队伍建设
1.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内部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内部政府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是本单位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力量。市司法局、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镇(区、街道)司法所(以下统称“法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以及公职律师中择优选任本镇(区、街道)、本部门内部政府法律顾问。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各镇(区、街道)、市政府工作部门聘任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本镇(区、街道)、本部门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2.明确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镇(区、街道)司法所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镇(区、街道)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协助处理重要法律事务,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3.建立政府法律服务智慧平台。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如皋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才库”,组织协调全市公职律师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为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具体执行可参照《南通市公职律师激励和跨部门统筹调配使用办法(试行)》(通司发〔2024〕2号)执行。鼓励各镇(区、街道)各部门从如皋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才库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
(三)规范选聘工作
1.规范内部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内部政府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内部政府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内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公职律师资格。
2.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解聘、续聘的条件和流程,逐步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选聘机制。根据《如皋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具体由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至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协助进行审查把关,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最终由各镇(区、街道)各部门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各镇(区、街道)各部门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加强人才培养
1.搭建人才引进平台。各单位要着力完善进出管理机制,要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熟悉本部门、本领域法律规范的人员担任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不断提升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积极引入专业特色明显的律师事务所,培育和带动一批本地的、服务高端的、精通政府法律事务的律师快速成长。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企业破产、投融资等领域法律人才培养和机构孵化培育,精选律师组成市政府律师法律服务团,进一步提升服务法治营商环境能力。
2.搭建教育培训平台。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常态化的教育培训机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及后备人才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高质量组织后备人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资助优秀法律顾问赴知名院校、知名律师团队学习深造,培养一批能熟练办理投融资、企业破产、企业上市、合法性审查等专业业务的政府法律顾问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批能够满足产业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政府法律顾问。
3.搭建高端实践平台。积极挖掘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的潜力,搭建政府与法律顾问、后备人才跟班学习培训平台,采取自学与指导、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等。推动政府法律顾问熟悉政府行政管理流程和行政事务工作,定期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政府信访矛盾化解、重要项目预审等政务会议,不定期安排法律顾问协同办理文件起草调研、行政应诉答辩、审查论证、典型案例分析等法律服务事项,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一)涉法事务统一管理
为充分发挥集约化管理优势,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效,市司法局承办的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合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需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司法局统筹安排;各镇(区、街道)司法所、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法律顾问聘任、管理等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法律事务,统筹配置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遇到存在重大分歧的重大疑难涉法事项时,可向市司法局书面提出申请,市司法局统筹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才库内专家进行论证。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法律事务由主管部门统一扎口。
(二)纳入重要议事规则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把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纳入本镇(区、街道)、本部门议事规则,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又或在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过程中,或者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镇(区、街道)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三)健全机制保障参与权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意见建议、审核法律文书等工作机制,保障法律顾问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能及时有效参与决策。在依法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内部法律顾问接受本单位指派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客观发表法律意见,敢于并善于发挥作用。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配合党政机关工作安排,保证必要的服务时间和精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精准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捍卫社会主义法治,恪守职业道德,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立足行政机关工作实际,为有关决策事项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外聘法律顾问应按照要求时限完成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复杂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聘用单位同意,可以延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五)保障顾问独立履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施加干预,不得对其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保障外聘法律顾问合法、公正、专业、客观提出法律意见。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各法制机构应在充分研究分析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以集体名义向本单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建议。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与有关事项的工作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四、强化法律顾问工作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作为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努力提高本镇(区、街道)、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司法局负责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各镇(区、街道)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各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推进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政府法律顾问遵守《如皋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和回避等制度,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无关活动。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履职事项登记制度。聘任单位法制机构或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将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登记(附件1)。积极落实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制度(附件2),并逐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监督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及时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备案制度,聘任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兼职情况、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建立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制,首席法律顾问全权负责本镇(区、街道)本部门法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研究和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可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团队对重大涉法事项进行会商论证,最终由首席法律顾问确定会商结论。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成效支付合理报酬,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附件:1.(镇、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事项登记 表(样)
2.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考评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图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