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7-24 17:09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如皋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如皋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5号)各项要求,确保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通办发〔2018〕9号)、《南通市“三河三行业”整治总体方案》(通办发〔2017〕71号)、《南通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通政办发〔2017〕110号)以及《如皋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皋政办发〔2017〕92号)等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2018年工作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地表水。1个国考断面、7个省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100%和85.7%。11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提升到72.7%;劣Ⅴ类断面比例不高于9.1%。巩固城市河道水质改善成效,确保不出现新的重污染水体.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二)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7年削减1.27%、0.82%、1.80%、2.58%以上,其中,氨氮排放总量力争削减1.00%。

二、2018年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落后产能淘汰要求,压缩过剩产能,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任务。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化工监测点)淘汰力度,制定实施2018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予以淘汰。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等)

2.推进“三行业”企业整治。按照“三行业”整治10条标准,对全市化工、印染企业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通过实施升级、转产、关停、搬迁等措施,推动“三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安监局等)

3.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对全市“散乱污”企业逐一排查整治,一厂一策,扎实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安监局等)

4.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南通市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关规定,明确重要工业项目、城市配套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业项目的具体环境准入要求和保障措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校核工作,实行更为严格的产业准入和区域准入限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等)

5.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分步骤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及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刷卡排污,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6.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按照国家工信部、环保部发布的《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及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266号),2018年底前完成江苏泰仓农化有限公司、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清洁化改造工程。继续加强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7.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加强3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监管力度,完善配套收集管网,提升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定期更新工业集聚区档案信息。强化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等)

(二)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8.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如皋市长江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2万吨/日工程、九华污水处理厂0.3万吨/日改建工程、搬经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0.3万吨/日工程以及白蒲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等一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等)

9.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与管理,加大对纳管单位排水管理力度,严格雨污分流。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提高污水收集量。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十个必接管”(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小区、工业集中区、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宾馆、饭店和浴室),提高设施运行效率。2018年新增污水管网55公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10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鼓励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个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对全市现有的18家镇级污水处理厂(站)配建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现远程监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11.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进一步规范污泥处置行为,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南通绿能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作用。强化污泥转运及全过程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12.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与尾水再生利用。编制实施《如皋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等)

(三)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3.调整优化养殖产业区域布局。加强源头管控,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与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及总量。(牵头单位:市农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农工办、环保局等)

14.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巩固禁养区养殖整治成果,依法做到应关尽关、应拆尽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打通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通道。重点开展生猪小型分散养殖整治,杜绝畜禽粪污直排河道。建设面向小散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集中处理中心。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农委、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农工办等)

15.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鼓励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业化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方式。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示范区)创建活动,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禁止在内陆地区发展半咸水养殖。(牵头单位:市农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16.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按照省农委提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在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生物群落等,建设生态沟渠净化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牵头单位:市农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

17.实施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完成2013~2017年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审计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已建行政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落实中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与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四)推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18.加强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贯彻实施《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落实长江及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健全相关联合监管和联单制度。实施《南通市船舶修造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整改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交通局、国家海事处、环保局、港口局等)

19.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作业活动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港口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发改委、国家海事处等)

(五)加强水资源节约

20.控制用水总量与提高用水效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建立覆盖全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镇级及各领域、行业;推进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城镇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杂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城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委、统计局等)

21.加强城镇、工业与农业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不断提高工业水循环利用率。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落实污水“超低排放”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措施。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发改委,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规划局、物价局、统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农委、农发局等)

22.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快重点示范水生态工程建设,强化水系连通、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节水减排等任务落实。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和限制纳污红线的考核,加快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从严核定河流水域纳污能力,探索建立生态流量(水位)控制方案。加快开展焦港河提水泵站建设研究。科学实施引江调水,增强内河的水体流动性,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23.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与规划蓝线管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加强规划蓝线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农委等)

24.持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2018年制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适时将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农委、发改委、水务局等)

25.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职责。严格落实我市各主要河道的市、镇、村三级河长工作职责,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统一协调推进。进一步落实我市11个市考断面的市、镇两级断面长工作职责,重点针对断面达标改善或水质维持方面开展工作,确保达到考核要求。各级河长、断面长名单均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26.实施生态河湖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河湖治理活动示范样板工程,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强化农村污染水体整治,实现全市河长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等)

27.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省水利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8〕14号),严格设立排污口许可,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不予保留的排污口分类分批封堵,对保留的排污口实行统一标识,建立名录,强化重点河道重点入河排污口尾水监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等)

28.完善水质监测预警体系。2018年新建国考断面碾砣港闸水质自动监测站,确保数据联网并投入运行,加强重点断面水质监控力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等)

29.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8年完成皋南河(宣化路-惠龙路)、幸福河(惠政小区段)、幸福河(益寿路至花市路段)黑臭水体整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财政局等)

30.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整治如皋市长江长青沙七匡水源地、如皋市长青沙应急水库水源地等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等)

31.深化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应急保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应急备用水源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等,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卫计委等)

32.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持分级分区管理、用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原则,凡地下水超采区涉及到的乡镇,全部按超采区进行管理。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

3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书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安监局、规划局等)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防渗工程建设监管。条件许可时,在部分工业退出土地或禁采、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

34.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不断健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支撑队伍,完善制度规范;开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和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研究;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认证、鉴定评估程序等制度规范。按照省统一部署,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相关控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司法局、法制办、发改委、卫计委、农委等)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35.积极推行差别水价。按上级统一部署,在城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严格落实差别水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等)

36.完善排污税征收政策。加强排污费改税改革工作领导,完善排污税征收及收入管理。按照省定标准,完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税征收标准;推进国家重点排污单位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税。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推进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牵头单位:市地税局、物价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等)

37. 推进排污权交易。待《南通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14〕117号)的修订版出台后,根据细则要求,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38.实施全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印发的《如皋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考核办法(试行)》(皋政办发[2017]109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镇区间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实行按月监测、按月通报、按季度结算。(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等)

(八)加强水环境监管

39.强化断面达标精细化管理。2018年6月底前,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编制完成夏堡北大桥、曙光电灌站和林梓大桥3个市考以上不达标断面达标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继续加大断面周边问题排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达标整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等)

40.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环保、住建、卫计部门分别定期监(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卫计委、环保局、住建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等)

41. 依法加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监管。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依法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参与单位:市发改委、法制办等)

三、2018年重点工程项目

2018年,我市共安排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35项,其中产业结构调整项目3项、工业污染防治项目7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项目10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3项,船舶污染防治项目1项,水生态保护项目8项,能力建设项目3项。计划总投资7.14亿元。(详见附件2)

四、2018年水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指导督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与监管措施,对水质改善不力、重点任务进度滞后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针对水质监测状况或特定情况,建立部门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特定问题。各镇、区(街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强社会监督,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三)从严环境执法监管。持续开展环保执法行动,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驾护航。强化刑事司法处置。公安部门强化力量配备和警力倾斜,提前介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直接查处重要环保刑事案件。强化行政执法查处。加强执法力量的调配整合,推行突击执法、点穴执法、驻点执法、交叉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综合执法联动。加强环保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完善司法衔接机制,增强打击合力。逐步把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环境问题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畴,提高执法效率。

附件:1.2018年全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清单;

2.2018年全市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表。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