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3-06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为更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知晓,现将如皋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进行统一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如皋市解放路99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种子、农药、兽药、农机、渔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依职权行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政等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事先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举报电话:0513-87199795。

附件:如皋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