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机制,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房票政策实施情况,拟对2022年度发布的房票安置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在2025年4月26日前联系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行政中心礼堂B座302室),联系人:严秋俣,联系电话:051387516445,邮箱:535216591@qq.com。
附件:《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搬迁)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以下简称“房票安置”)是我市现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的一种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全市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迁)人,将其征收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搬迁)人,被征收(搬迁)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的行为。
具体项目可由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申报,由市住建局审核入库后建立房源超市,向被征收(搬迁)人公布。
第三条 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负责征收(搬迁)地块房票安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房票安置的政策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发改、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统一的房票样式,由市住建局监制。房票应注明征收(搬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搬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以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条 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但不得分割转让,转让后兑付期限不变。
房票转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凭房票、身份证明、转让申请书、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材料办理实名转让手续。房票转让手续办理后,须报住建局备案。
房票记载权利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权利人应及时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权利人自行承担。
房票记载权利人已亡故的,法定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可以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六条 房票金额在被征收(搬迁)人房屋评估价值至补偿款(含被征收(搬迁)房屋评估价值、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及房屋政策性奖励补偿)之间由被征收(搬迁)人自主选择确定。房票安置奖励金额不计入房票金额。
原则上一份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单张房票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搬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房票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第七条 房票安置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或协议搬迁通知。征收(搬迁)补偿方案中应载明该征收(搬迁)项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房票安置。
(二)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并计算房票金额。征收(搬迁)实施单位根据需求向市住建局领取房票。被征收(搬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协议。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经市住建局审核后由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出具房票。
(三)选购房屋。被征收(搬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含安置房),持房票、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等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被征收(搬迁)人结清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开具购房税务发票。
第八条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使用期限为12个月,持房票超过期限未购买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优惠政策,被征收(搬迁)人凭房票及相关搬迁手续向征收(搬迁)实施单位申请货币结算,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在3个月内将房票金额全额支付给被征收(搬迁)人。
第九条 房票资金结算
被征收(搬迁)人购买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的金额。被征收(搬迁)人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向市住建局申请结算,6个月内予以结清。
被征收(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商品住房(含商品房)的,超出房票金额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搬迁)人自行承担。房票有余额的,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在与被征收(搬迁)人核准余额后,由市住建局汇总后督促征收(搬迁)实施单位6个月内将余额支付给被征收(搬迁)人。
第十条 房票安置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房票记载权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使用部分15%的房票购房补贴(其中10%由市财政承担,5%由搬迁出资主体承担);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的6%的房票购房补贴。
(二)房票记载权利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如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还可享受房票使用部分10%的住房优惠购房补贴(由开发企业承担)。
(三)房票记载人使用房票的,可抵扣购房首付款,当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现行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手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四)被征收(搬迁)人持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结算大表等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依法享受契税优惠。
(五)房票记载权利人使用房票购房,可叠加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房票安置奖励资金结算
被征收(搬迁)人凭结算手续、补偿协议、商品房房屋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证明单)等,向市住建局书面申请房票安置奖励资金,市住建局负责综合审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先行保障并统一拨付,年底前与房票使用的商品住房(含安置房)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受益镇(区、街道)财政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搬迁)项目征收(搬迁)成本。
第十三条 各征收(搬迁)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搬迁)补偿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政策规定;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伪造、变造和虚假挂失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新开地块适用此办法。
城市更新项目使用的定向房票可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