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861128-5/2018-00035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烟草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09-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如皋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南通市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市局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与其职能业务有关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处室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市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处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市局保密委员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不同处室或与其它行政机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或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处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市分管领导和保密委员会,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