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信访、重复登记,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喊口号、放喇叭、燃鞭炮、敲锣打鼓、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地上访的;
(十三)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十五)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七)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杀人、放火、爆炸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八)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九)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利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要挟政府机关,煽动、策划、组织群众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二十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在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行为人经训诫教育后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对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或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