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卫健委
索引号: 014226318/2018-00265
分类: 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卫计委
文号: 皋卫计发〔2018〕142号
成文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7-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查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法行医查处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8-07-12 15: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卫生监督所、各镇(区、街道)卫生所:

近年来,全市卫生监督机构以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加大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由于非法行医行为的隐蔽性,一旦放松就有反弹回潮现象,必须持之以恒抓紧抓实打非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非成效,根据国家卫计委《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非法行医扰乱医疗秩序,人员不具备行医资质,致人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卫生所要落实打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关心、亲自过问、亲自协调打非工作,为打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要从外地负面案例吸取教训,防范监督盲区。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卫生所协作,联合开展打非行动,形成对非法行

医露头就打的常态,提高打非成效,坚决防止反弹。

二、广泛宣传,鼓励举报

完善打击非法行医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卫生所要严格考核奖惩办法,充分发挥二级哨点前沿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收集各哨点单位辖区非法行医线索;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业务培训,提升巡查水平,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对哨点提供非法行医线索并查实的,按规定给予哨点单位一定奖励。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每一个合法医疗机构场所张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公布辖区合法医疗机构名单、非法行医查处案件信息和非法行医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行医信息。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标语等方式,在学校、居民小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引导正确的就医导向。

三、明确重点,精准打击

打击非法行医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主动巡查,重点是既往被查处对象、原村卫生室、医院下伸点所在地、离岗退职乡村医生家中,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非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肉毒素、玻尿酸注射等“微整形”以及激光、射频美肤等医疗美容行为。严厉打击中医养生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开具中药处方的行为。

四、规范执法,及时移送

对社会举报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快速响应,按规定立案查处。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账册、处方、发票等按程序进行证据保存,原则上异地封存,防止证据毁灭。封存药品器械应当使用《封条》封装,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当面拆封、清点,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到场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自行清点,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对查实的非法行医行为,在行医场所张贴《公告》,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标准对非法行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集体合议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对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行医案件,要按程序催缴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要尽可能查明非法行医人员的药品来源,对发现药品经营单位、人员向非法行医人员提供药品的,应当移交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从源头遏制非法行医现象。对发现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有争议的不得自行决定不移送,应当征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

五、公正分级,惩戒失信

建立无证行医查处公示制度。对查处的非法行医人员要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非法行医人员失信行为等级,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对一般失信行为非法行医人员,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通过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较重失信行为非法行医人员,可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对严重失信行为非法行医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要求向社会公示非法行医处罚信息。

六、正规肃纪,严追究

对有确切来源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对有法律法规界定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对在行政执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非法行医行为的,对未按规定催缴、申请强制执行造成非法行医案件不能结案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原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完善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皋卫发〔2013〕217号)文件同步废止。

以上通知,希认真执行。

                     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