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意见》(苏卫疾控〔2017〕4号)、南通市卫计委《关于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工作的通知》(通卫疾控〔2017〕19号)和《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单位评定验收工作的通知》(通卫疾控〔2017〕2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于7-9月份组织人员对全市53家申请预防接种单位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指导、验收、整改、复验,并对门诊服务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考核、发证和公示,现将符合评定验收标准的接种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及省市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预防接种单位的设置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规范设置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现指定一般接种单位14家(含成人预防接种门诊),其中白蒲镇卫生所、搬经镇卫生所为一级门诊,除白蒲和搬经镇卫生所之外的其他12家镇(街道)卫生所为二级门诊,另为方便群众需要,增设白蒲镇林梓门诊为二级门诊、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所袁桥门诊和长江镇卫生所郭元门诊为一级门诊;新生儿接种单位31家(如其他医院具备新生儿接生资质,同时须承担新生儿预防接种任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2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于需求量较小的第二类疫苗,由如城街道卫生所提供本辖区范围的接种服务。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问诊、告知、登记、接种、留观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需经市卫计委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并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轮训。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原如皋市卫生局此前有关接种单位指定的文件一律作废。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或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二、一般接种单位须认真做好责任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一般接种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除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以外的其他一类疫苗接种以及所有一类疫苗的补种工作、承担儿童和成人二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除外)的接种服务工作,按照现居住地管理原则为辖区所有适龄对象(常住、迁入、流动、暂住)提供规范的预防接种服务。必要时按照卫计委的规定设置临时接种点,开展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接种。一级门诊每周至少开诊1天,二级门诊每周至少开诊3天并且有1天安排在双休日,每个接种工作日门诊总量不超过200针次,每位接种人员的半日接种量不超过40针次。成人与儿童接种需分室开诊或者时间上错开安排。对于早产、慢性病、肿瘤、器官移植、免疫低下(包括肛周脓肿儿童全程免费接种IPV疫苗)、特殊药物治疗、HBsAg阳性或不详母亲所生早产儿、低体重儿和HBsAg阳性母亲所生儿童乙肝首次全程免疫失败等儿童,由各镇(街道)卫生所会同市疾控中心充分评估后为其提供针对性服务。对于接种疫苗后(包括卡介苗)发生的较为复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转市人民医院或上级专科医院进行处置。搬经镇卫生所要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建成二级门诊(如新建要按照三级门诊的标准设置)。如城街道卫生所到年底争创三级门诊(配备医用冰箱并实行5天门诊)。一般接种单位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2)。
三、加强新生儿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新生儿接种单位需设置新生儿预防接种室,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本院接生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同时按要求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做好与一般预防接种单位的工作衔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新生儿接种工作流程,加强对新生儿接种疫苗禁忌症的询问诊和筛查,做好疫苗接种、冷链管理和留观等工作,确保新生儿预防接种及时、有效和安全(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3)。
四、严格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承担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和暴露前免疫接种服务。一级门诊保证每日固定工作时间开诊,二级门诊实行24小时服务。如有贯穿皮肤及皮肤肌肉撕裂等严重、复杂的犬伤患者应立即转本市或上级相应的二级门诊处置。各单位要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江苏省狂犬病预防处置规范化门诊设置标准和工作要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和《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等的要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严格做好疫苗采购、冷链管理、伤口处置、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疫苗接种、资料管理等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4)。
五、加强指导与监督,促进全市预防接种工作依法、安全、规范开展。
市卫生监督所和各镇(街道)卫生监督分所要加强日常监管,保证一般接种单位、新生儿接种单位、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依法开展和规范运行;市疾控中心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和召开例会,对各单位门诊运转情况进行业务指导,每季度对接种单位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反馈,促进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提高全市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不能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直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狂犬病预防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南的单位,直接取消接种单位资质,并依法查处。对未取得预防接种单位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个人擅自开展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或一类、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将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苏卫医〔2009〕9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皋卫发〔2013〕37号)等法规及文件要求严肃查处。
附件1:如皋市预防接种单位名单
附件2:如皋市一般接种单位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3:如皋市新生儿接种单位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4:如皋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管理工作要求
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