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卫健委
| 索引号: | 014226318/2018-00264 | ||||
| 分类: | 卫生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卫计委 | ||||
| 文号: | 皋卫计发〔2018〕140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实施患者实名制就诊的通知 | ||||
关于实施患者实名制就诊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江苏省卫计委《关于加强我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建设和务实应用的意见》(苏卫综合〔2017〕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保护患者权益,保障患者就诊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医疗诊断的准确性,帮助患者建立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信息。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患者实名制就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名制就诊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全面推动,在推进实名制就诊的同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实名制就诊工作有序开展。各镇(区、街道)卫生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实名制就诊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规范制度,做好身份登记
1、患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进行挂号就诊,同时提供本人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
2、对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及因特殊原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患者,医疗机构须登记其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
3、对急诊、危重患者,医疗机构应先行诊疗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核实其身份信息。
三、重视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
我委将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和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实名制就诊的要求,各镇(区、街道)卫生所和各医疗机构也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晓率,各医院在门急诊大厅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提醒标志,引导居民就诊时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
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