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进行重新指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
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除外)均要设置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每个镇(区、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10公里的镇(区、街道),可根据情况经批准后增设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必须实行24小时开诊,且须储备一定数量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其它医院设置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可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24小时开诊。
二、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建设
设置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基本条件为: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资质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资质,有经过培训、考核、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医护人员,储备有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有伤口冲洗、缝合和冷链等设备以及急救药品;建立健全暴露者处置登记、冷链管理、知情同意、接种登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各门诊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详见附件1)
三、规范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切实做好暴露分级的判定、伤口的正确处理、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暴露前免疫与再次暴露后处置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依法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流通和使用管理
根据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市疾控中心统一供应,被动免疫制剂由各单位按《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各接种单位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采购渠道,切实加强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管理,按要求做好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疾控中心、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相关资料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五、严格做好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验收及督导检查工作
除市卫计委直接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设置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外,各镇(区、街道)卫生所还要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江苏省狂犬病预防处置规范化门诊设置标准与工作要求》指导医院做好申报工作,2016年前已建成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单位,需根据本文件重新进行申请验收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各镇(区、街道)卫生所在7月底前应将本辖区医院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申报表(附件1)统一报至委疾控科,卫计委拟于8月上旬组织对全市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认定或验收认定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现有一般接种单位的工作范围应覆盖全人群,不需再行申请。对符合条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将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就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培训和指导,市卫生监督所和各镇分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狂犬病传播和流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