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原国家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先后下发多个文件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要求,我市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多次联合下发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出生地管理原则,即: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对象为在我市出生的活产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签发机构:①市人民医院、第三、第四人民医院、博爱医院为本院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②其他如皋市内具有接产资质的医院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分娩医院所辖镇(街道)卫生所;③途中分娩并经具有接产资质的医院处理的新生儿,视同医院内出生,由相对应的签发机构办理; ④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院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签发。2.需提交的资料:院内出生新生儿需提交——①存有新生儿及其父母准确信息的CPU卡;②新生儿父母签字确认的《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③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孕产妇保健手册;⑤儿童保健手册;⑥新生儿拟申报户籍登记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户口簿;⑦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需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⑧不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者,新生儿母亲必须亲自办理,并提供本人签字书面声明。院外分娩新生儿需提交——①由婴儿父母出具的附有“亲子关系声明”的《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可到镇(街道)卫生所、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领取);②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该婴儿与其父母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③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院外分娩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必须由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证明;(2)当事人提供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类型:(1)2002年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此后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构负责。换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①新生儿父母提出的《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②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③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接产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首页、产时记录和其他需作为换发依据的证明材料;⑤需换发的原《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永久保存。
补发是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该时间段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为补发机构。补发时,新生儿父母亲需亲自提交以下材料:①新生儿父母提出的,由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小孩户口登记办理情况,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的《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②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加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④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⑤加盖原接产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首页和新生儿出生记录复印件等材料。补发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亲和母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办理。补发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保持一致。
此外,办证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时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户口登记申报时间的规定,新生儿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新生儿姓氏准确性: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姓氏随父或随母姓,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必须规范,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或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如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英文姓名无法在中国登记户口。3.新生儿父母信息一致性: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实名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出生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有关信息不一致者,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和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为同一人的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4.信息变更严肃性:新生儿父母亲或领证人需认真核实签发机构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签发后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5.符合收养条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儿童申报户口,凭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不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籍登记。6.《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口、入学、迁移户口、出境(出国)等必备证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