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执行国家刑罚,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公开,不断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共74条公布如下。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
【编号】SQJZST-01
【责任事项】对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及管理
【责任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7号),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局的批复》(苏编〔2012〕12号)
【责任履行】贯彻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刑罚执行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编号】SQJZST-02
【责任事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及实战化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省司法厅关于构建“四个全覆盖”司法行政工作体系的通知》(苏司通〔2013〕74号)
【责任履行】宣传贯彻条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法制化水平;依法严格执行刑罚,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环节,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加强数据信息融合,构建一体化技防体系,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引导社会多元参与,借助社会力量教育帮扶工作,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推进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专业化水平;加强工作平台建设,有效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协调调度、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作用,提高社区矫正实战化水平。
【编号】SQJZST-03
【责任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社区矫正重点、难点问题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责任履行】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和基层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以解决。
【编号】SQJZST-04
【责任事项】省内跨省辖市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条
【责任履行】县级司法局发现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与省内跨市新居地县级司法局协商办理转交手续→存在争议→省司法厅指定接收。
【编号】SQJZST-05
【责任事项】省内跨省辖市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三十条
【责任履行】居住地和省内跨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对变更意见不一致的→省司法厅指定。
省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
【编号】SQJZSJ-01
【责任事项】省辖市内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同一省辖市内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协商办理转交手续存在争议的→省辖市司法局指定。
【编号】SQJZSJ-02
【责任事项】省辖市内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三十条
【责任履行】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和同一省辖市内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对变更意见不一致的→省辖市司法局指定。
【编号】SQJZSJ-03
【责任事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审核及提请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责任履行】审核县级司法局上报的有关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减刑意见书→报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QJZSJ-04
【责任事项】警告的复核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五条
【责任履行】对警告不服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请进行复核→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编号】SQJZSJ-05
【责任事项】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九条
【责任履行】审核县级司法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向原裁判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
【编号】SQJZXJ-01
【责任事项】管制、缓刑、假释人员的接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条、第八条
【责任履行】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告知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居住地不属于本县(市、区)的→与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协商办理转交手续→书面告知其七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将转交理由、转交结果通报本地和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存在争议的上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县级司法局组织查找,通报原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02
【责任事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接收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七条
【责任履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被关押或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县级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关押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县级司法局与看守所或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
【编号】SQJZXJ-03
【责任事项】组织宣告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条
【责任履行】交付执行机关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已经建立→县级司法局组织宣告。
【编号】SQJZXJ-04
【责任事项】科技监管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二条
【责任履行】县级司法局根据监管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机或电子腕带定位监管。
【编号】SQJZXJ-05
【责任事项】脱管查找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脱管→司法所上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组织查找,通报原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06
【责任事项】组织教育学习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责任履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
【编号】SQJZXJ-07
【责任事项】组织社区服务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编号】SQJZXJ-08
【责任事项】社区服务请假审批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区服务,提供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批准。
【编号】SQJZXJ-09
【责任事项】组织心理教育、心理矫治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责任履行】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编号】SQJZXJ-10
【责任事项】社会适应性帮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八条,《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第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和岗前培训需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编号】SQJZXJ-11
【责任事项】管理等级审批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六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提出管理等级建议→县级司法局批准实施。
【编号】SQJZXJ-12
【责任事项】管理等级调整审批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七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提出调整为宽松管理等级建议→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13
【责任事项】外出请假备案及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下司法所审批→县级司法局备案。
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司法所签署意见→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14
【责任事项】不准出境报备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二十八条
【责任履行】县级司法局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
【编号】SQJZXJ-15
【责任事项】居住地变更申请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申请审核后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意见→收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局意见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16
【责任事项】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二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三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编号】SQJZXJ-17
【责任事项】会客审批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三十七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18
【责任事项】审查保外就医复查情况、情况反馈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四十条
【责任履行】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编号】SQJZXJ-19
【责任事项】保外就医罪犯参加社会活动情况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五条
【责任履行】保外就医罪犯提出参加社会活动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20
【责任事项】实地检查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任履行】到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就业等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安排司法所进一步核查→核准后给予相应处罚。
【编号】SQJZXJ-21
【责任事项】通讯检查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任履行】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通讯联络→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安排司法所进一步核查→核查后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相关违纪违规行为是否属实→如属实给予相应处罚。
【编号】SQJZXJ-22
【责任事项】信息化核查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任履行】通过定位手机、电子腕带等科技手段实施信息化核查→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安排司法所进一步核查→核准后给予相应处罚。
【编号】SQJZXJ-23
【责任事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
1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给予身份保护,宣告不公开→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管理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没有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编号】SQJZXJ-24
【责任事项】表扬审批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二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上报表扬材料→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25
【责任事项】提出减刑建议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责任履行】司法所填写减刑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制作减刑建议书报设区的市司法局。
【编号】SQJZXJ-26
【责任事项】警告审批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具有其他符合警告情形→司法所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XJ-27
【责任事项】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公安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28
【责任事项】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缓刑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后制作建议书报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SQJZXJ-29
【责任事项】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责任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假释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审批后报设区的市司法局。
【编号】SQJZXJ-30
【责任事项】提出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符合收监条件→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县级司法局制作建议书报原批准、决定机关决定。
【编号】SQJZXJ-31
【责任事项】收监执行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七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六十条,《关于假释案件办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规定》(苏司通〔2014〕123号)第九条
【责任履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关凭相关法律文书,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居住地看守所羁押,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派员协助(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逮捕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编号】SQJZXJ-32
【责任事项】终止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死亡(不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司法所报告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司法所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受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编号】SQJZXJ-33
【责任事项】解除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相关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布解除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县级司法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三十日向交付执行的部门提示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束期限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
【编号】SQJZSFS-01
【责任事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六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六条、第八条
【责任履行】按县级司法局指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如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02
【责任事项】建立矫正小组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九条
【责任履行】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建立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编号】SQJZSFS-03
【责任事项】宣告执行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七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条
【责任履行】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后→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执行或参加县级司法局组织的宣告执行活动。
【编号】SQJZSFS-04
【责任事项】矫正方案的制定及调整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责任履行】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编号】SQJZSFS-05
【责任事项】科技监管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二条
【责任履行】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定位手机、电子腕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编号】SQJZSFS-06
【责任事项】常规报告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为社区服刑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报告与书面报告情况进行统计→未按要求报告的经核实予以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经司法所同意→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将情况记录在案。
【编号】SQJZSFS-07
【责任事项】特殊报告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二十一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司法所进行登记并根据需要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编号】SQJZSFS-08
【责任事项】保外就医人员报告的处理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责任履行】保外就医人员除去正常的报到外→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进行登记→如参加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向司法所申请→司法所上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09
【责任事项】组织教育学习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责任履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
【编号】SQJZSFS-10
【责任事项】组织社区服务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责任履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编号】SQJZSFS-11
【责任事项】社区服务请假审核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八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区服务,提供医疗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司法局批准。
【编号】SQJZSFS-12
【责任事项】开展心理教育、心理矫治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责任履行】根据需要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
【编号】SQJZSFS-13
【责任事项】外出请假审批及报备案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通〔2012〕127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下→司法所批准→报县级司法局备案
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对实施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从严审核其外出申请。
【编号】SQJZSFS-14
【责任事项】居住地变更申请审核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15
【责任事项】进入特定场所审核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二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三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进入禁止令确定的特定场所
申请→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16
【责任事项】会客审核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三十七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等申请→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17
【责任事项】走访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责任履行】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单位、学校和社区→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开展走访工作→掌握其动态。
每三个月与保外就医罪犯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向县级司法局报告。
【编号】SQJZSFS-18
【责任事项】社会适应性帮扶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八条,《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第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145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条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
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和岗前培训需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编号】SQJZSFS-19
【责任事项】检查与核查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十九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任履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编号】SQJZSFS-20
【责任事项】实施等级管理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责任履行】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管理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司法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调整等级→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21
【责任事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苏司通〔2012〕
1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责任履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给予身份保护,宣告不公开→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管理和帮扶措施。
寒暑假期间,司法所应当对其专门进行教育矫正。
【编号】SQJZSFS-22
【责任事项】月度考核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责任履行】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社区服刑人员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公示考核结果,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监督。
【编号】SQJZSFS-23
【责任事项】建议表扬
【责任依据】《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二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司法所建议表扬上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24
【责任事项】建议减刑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八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符合相关减刑条件→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5
【责任事项】警告提请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具有其他符合警告情形→司法所填写警告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审批。
【编号】SQJZSFS-26
【责任事项】建议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五十六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形→司法所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7
【责任事项】建议撤销缓刑
【责任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缓刑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其他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8
【责任事项】建议撤销假释
【责任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五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127号)第五十七条
【责任履行】假释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29
【责任事项】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
【责任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二十六条
【责任履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收监情形→司法所填写审批表报县级司法局。
【编号】SQJZSFS-30
【责任事项】终止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一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
127号)第六十五条
【责任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司法所终止社区矫正→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档案中注明终止矫正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据。
【编号】SQJZSFS-31
【责任事项】解除矫正
【责任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十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苏司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