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人社察罚字〔2022〕第08-02号
精聚彩研画材(南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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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如皋市石庄镇建业东路3号
2022年8月2日,接电话举报称“石庄工业园区内精聚彩研有3个15周岁的童工,工作内容为打包、装箱子、翻箱子。”
经查,在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日期间你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王杰。王杰,男,2006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60819****,家庭住址: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北居二十三组10号。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职工花名册、考勤表等为证。
2022年8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皋人社察处告字〔2021〕第08-0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作出人民币伍仟元行政罚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