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word版 下载pdf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2026年4月30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26〕5号文发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6〕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如皋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意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5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6〕9号)文件精神。主城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缴纳;其他地区内建筑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其中工业项目每平方米30元,非工业项目每平方米40元。

主城区指现行建管养区域:北至白茅港,东至宁启铁路,南至龙游湖、大明河、惠政路,西至如海运河、邓桥路。(见附图)

三、征收单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征收,资金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市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镇(区、街道)等部门、单位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四、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

(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四)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继续免征。

国家和省另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规划核实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证面积的;

(二)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三)违法建筑经认定予以保留的;

(四)按照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其他情形。

六、征收程序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市数据局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联系单》(以下简称“缴费联系单”),缴款人按照缴费联系单至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费。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具缴费联系单,缴款人按照缴费联系单线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符合减征或免征条件的,缴款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审批通过后及时向缴费人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证明材料。

(三)市住建局在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或减免证明材料。

(四)发现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形的,由发现部门及时移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实施征收。

(五)临时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参照永久建筑,在发放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市数据局开具缴费联系单,征收标准与永久建筑一致。临时建筑在有效期内拆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无息退还,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退费。

七、规范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103015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科目。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三)市住建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好分镇区情况统计,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到镇明细表。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提供的到镇明细表,每半年全额结算至各镇区(高新区非工业除外)。

(五)缴纳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不缴纳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可以依法通过制作并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期申报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等方式催报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送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自2026年6月1日起,原市级部门及各镇(区、街道)自行制定的各类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文件等不再执行。

附件:主城区(现建管养区域)图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