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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2026年4月14日如皋市人民政府皋政规〔2026〕4号文发布 自2026年4月14日起实施)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了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6〕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共划分为一个征地区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6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52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64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上级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粮油作物类按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其他类型作物等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6〕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6〕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皋政规〔2026〕3号)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3〕4号)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各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皋政规〔2023〕6号)同时废止。

202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