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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4年10月14日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皋政办规〔2024〕3号文发布 自2024年10月14日起实施)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4〕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经十八届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15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90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统筹协调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989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539元/人·月

四、提高相关参照对象补助标准

(一)城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二)江滨医院内麻风病人及精神病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五、相关要求

请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资金拨付和发放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4年7月1日起的上述事项参照本文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