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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皋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年10月25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皋城管规〔2021〕1号文发布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行为,提升宜居品质,特制定《如皋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绿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化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绿地或者绿地上苗木进行的养护和管理,包括修剪、移植、砍伐、补种或者病虫害防治及其他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住宅小区绿化属于城市绿化,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绿化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绿化养护专业企业履行绿化管理工作。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应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并督促落实相应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住宅小区的绿化实施行业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住宅小区内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破坏小区绿化用地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市城市管理局,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应当参照《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通政园管〔2020〕43号)文件规定对树木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持绿化生态完整。

对于胸径较大,非速生、浅根易倒伏的乔木类树木进行修剪的,严禁抹头式、截断式等过度修剪,应当保持树形完整。过度修剪视为砍伐树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砍伐树木的条件,且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住宅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对于修剪、移植、砍伐树木所产生费用和残余价值应当纳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绿化纳入物业承接查验重点内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定期修剪和养护,确保住宅小区内绿化景观整齐美观。

除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常规养护外,因树木生长影响业主通风、采光或者人身、财产、交通安全的,需要进行大面积修剪的,由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绿化养护专业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剪方案。修剪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应当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相关业主可以提出树木移植的申请:
  (一)房屋四周树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二)受台风等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的;

(四)因小区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第九条符合树木移植的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严重影响业主通风、采光的;  

(二)严重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树木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的;
  (四)植株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对其它设施构成危害的;
  (五)树木生长严重造成房屋或者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受条件限制而无法移植的。

第十条树木移植或者砍伐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制定方案。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移植或者砍伐请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绿化养护专业企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绿化移植或者砍伐方案。
  (二)讨论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移植或者砍伐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应当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申报审批。绿化移植或者砍伐方案经公示后,绿化养护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涉及规划用途调整的,需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属地社区居(村)民委员牵头负责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绿化管理应急防范措施作为本小区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车祸、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桠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擅自损坏、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制,不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其服务的住宅小区内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破坏小区绿化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所有。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