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1.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灵活就业人员以医保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由选择确定本人的缴费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申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申报。江苏省医保局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行调整。
二、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分别为:
用人单位 |
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 |
职工个人 |
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 |
按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10%缴纳 |
所有参保职工每月另需缴纳10元大额医疗救助资金 |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需在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三、缴费年限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1.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自职工退休审批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缴费年限审核通过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三、缴费年限具体有哪些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需在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2.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补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待遇。
四、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是按什么标准预划的?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医疗账户预划标准如下所示: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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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账基数 |
分段 |
比例 |
划账基数 |
比例 |
最低计入标准 |
本人缴费基数 |
35周岁(含)以下 |
2.5% |
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养老金*12 |
5% |
不足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 |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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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以上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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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于每年1月11日一次性预划,次年1月10日,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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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职工在年度内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或中断参保缴费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本年账户余额发生变化。 |
五、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1.从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
2.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保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各项待遇,还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不予结付。
六、怎样办理大额医疗救助?
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纳。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医保费的同时,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
七、怎样办理大病保险?
答: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医疗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6元的标准筹集,暂不向参保人员个人征集。手续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个人不需要单独办理。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了大病保险。
八、怎祥参加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
答: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5%缴纳,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筹资60元。其中,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在每年年初预划个人医疗账户时,一次性全额扣缴。
新参保或续保人员,自次年1月1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待遇过渡期有些什么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下一个征缴期的11日起享受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并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要注意的是:
1.参保人员须连续参保至退休,因故中断的,可按当期公布的本市医疗保险补缴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2.首次参保或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下一个征缴期的11日起正常享受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