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 |
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 |
职工个人 |
按本人上年度工资的2%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 |
按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10%缴纳 |
所有参保职工每月另需缴纳10元大额医疗救助资金,退休人员医保账户年初一次性扣缴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资金。 每年年初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扣缴60元自付补充保险费。 |
二、缴费年限?
答: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1.从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
2.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保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各项待遇,还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不予结付。
四、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
答: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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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账基数 |
分段 |
比例 |
划账基数 |
比例 |
最低计入标准 |
本人缴费基数 |
35周岁以下 |
2.50% |
本人上年度12月份退休养老金*12 |
5%(建国前老职工每年另增200元) |
不足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 |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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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以上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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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预划,年末时,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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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职工在年度内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或中断参保缴费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本年账户余额发生变化。 |
五、参保职工有哪些门诊待遇(指个人账户用完后的可报销费用)?
答:
门诊基本医疗待遇(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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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 |
报销比例 |
门诊慢性病 |
报销比例 |
门诊特殊病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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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结算年度内,在签约的一级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4000元的部分。 |
在职70% |
糖尿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Ⅱ、Ⅲ期(含冠心病〈心肌梗塞后〉、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和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症)等慢性病患者,年累计限额2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年累计限额4000元的部分。(门诊慢性病与普通门诊统筹不可以同时享受,现门诊慢性病已不再办理) |
在职50% |
病种 |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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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精神病 |
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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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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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障碍性贫血 |
1万元 |
在职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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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友病 |
3万元/重症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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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动脉高压 |
8万元 |
退休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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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 |
门诊检查治疗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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瘤(含白 |
(享受年限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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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80% |
退休70% |
血病) |
门诊特定放、化疗 |
符合规定的专项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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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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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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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抗排异 |
手术后第1年10万元,第2年9万元,第3年7.5万元,第4年及以后6.5万元。 |
符合规定的专项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在限额内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
六、参保职工有哪些住院待遇?
答:
住院起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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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 |
签约社区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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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800 |
750 |
25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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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支比例(起付线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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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段(万元) |
基金类别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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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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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含) |
基本医疗 |
98% |
98% |
92% |
96% |
91% |
95% |
10-20(含) |
大额医疗救助 |
95% |
95% |
92% |
92% |
90% |
90% |
七、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支付80%;20万元以上的,支付90%。
八、参保职工的住院自费补充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经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的,每次住院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分别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50%,三级4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