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时间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皋政办规〔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五十四次上午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二、修订背景
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皋政办规〔2021〕1号),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章及国家新的政策不相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操作流程、部门职责等内容也需要进一步修订明确。
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移交、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皋政办规〔2021〕1号)开展修订工作。通过制度修订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最终提升没收建筑物的处置质效。
三、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二条,较原《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皋政办规〔2021〕1号)合并减少两条,征求采纳了市相关部门及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相关意见。重点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移交处置主体
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等执法部门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将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区、街道)。
市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管理、处置;非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由属地镇(区、街道)接收并管理、处置。
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项目,由市执法部门商市财政局拟定处置方案,报市政府确定接收单位后移交。
(二)移交处置程序
根据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主动履行处罚事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移交处置程序。
对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配合移交建筑物的,由市执法部门、接收单位和被处罚人办理交接手续。
对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处罚事项的,市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交接收单位具体执行。
(三)处置方式
《办法》规定接收单位接收违法建筑物后,应当拟定处置方案,依法进行管理、处置。接收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部门会商,综合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消防及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满足完善手续的前置条件,综合判定没收建筑物最终采用的处置方式。
对拟拆除的,组织拆除复耕或恢复原有土地用途,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对拟保留的,完善相关手续;对符合相关规定但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又不宜拆除的,可安排临时使用。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