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5年9月4日
二、背景依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文化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不断优化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如皋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激励意见。
三、目的意义:通过落实宣传文化专项经费、推动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拓展提升文化空间、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鼓励支持新闻精品创作及外宣、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举措,优化政策环境,推动如皋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市”“书香如皋”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与影响力,进一步推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优化,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极,切实增加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筑思想文化建设和文明道德风尚高地,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如皋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四、概念解释
1.本意见所称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是指对首次入选“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榜单、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以及不同类型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特定额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以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实力。
2.本意见所称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企业),是指坚持优化布局、彰显特色原则,重点打造现代传媒、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影视娱乐、动漫游戏等领域的园区、基地(企业),对获评省级、南通市级的相应主体给予奖励,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发展。
3.本意见所称推动创意会展行业发展,是指对参与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会展的主体补助展位费用,对在各级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的主体给予等额配套奖励,鼓励创意会展行业发展,激发文创活力,推出更多优秀文创作品。
4.本意见所称促进演艺市场发展,是指对组织举办大型演出的主体、赴市外及境外商业演出的文艺院团(企业)、赴基层一线演出的文艺院团给予补助,活跃演艺市场,推动优秀演艺作品走向更广阔舞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5.本意见所称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是指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给予补助,对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事业,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6.本意见所称支持小剧场、演艺新空间建设,是指对投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小剧场、演艺新空间建设项目给予补贴,对获省示范小剧场认定的管理主体给予等额配套补助,拓展文化空间,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消费需求。
7.本意见所称支持文保单位保护性修缮,是指对经批准的南通、如皋两级文保单位保护性修缮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力度,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8.本意见所称支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是指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竞争机制建立重点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给予资助,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另行研究确定资助金额,鼓励创作体现如皋元素、展示如皋形象的优秀文艺作品。
9.本意见所称嘉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是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及重点资助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奖励或配套资助,对在重要平台播出、发表的本土题材或能提升如皋美誉度和影响力的原创艺术成果给予补助,激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文艺精品。
10.本意见所称鼓励引进艺术精品剧目,是指每年有计划引进小剧场精品剧目并给予补助,丰富本地文化市场,为群众带来更多高质量艺术享受。
11.本意见所称支持文艺人才培育,是指对新获批设立的南通市文艺家工作室给予资助,对文艺家工作室申报作品获奖给予奖励,对新加入国家级文艺家协会的文艺工作者补助创作经费,培育优秀文艺人才,夯实文艺发展人才基础。
12.本意见所称鼓励支持新闻精品创作及外宣,是指对获得各级新闻奖项的创作单位及个人、报送新闻被重点媒体录用的作者(主创人员)、原创正面宣传作品阅读量达标的作者(主创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创作新闻精品,加强对外宣传,提升如皋知名度和美誉度。
13.本意见所称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是指对正常从事非遗项目生产的如皋市级非遗传承人给予年度补助,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获得特定工作室命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各级非遗项目技艺大赛中获奖的主体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时对彰显如皋特色文化品牌且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主体给予奖励,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打响如皋文化品牌。
五、执行口径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奖补项目不溯及既往。
六、操作方法
1.主体申报。全市符合本激励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奖励申报通知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需填写《如皋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 由所在镇(区、街道)或主管部门预审,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各镇(区、街道)和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出具推荐意见。
2.审核验收。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审核,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拟奖励项目符合市政府 其他文件奖励规定的,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为加强奖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对所有奖励项目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估,结合综合评估情况,由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审定奖补方案。
3.审批确认。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请市政府批准。
七、文件的主要内容
1.落实宣传文化专项经费
每年安排宣传文化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城市形象宣传、新闻精品生产、组织举办重大文旅活动、文化产业招商宣传活动,打造文旅品牌、推进“文化强市”“书香如皋”建设,加强历史文化研究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专题宣传等年度重点宣传文化项目。
2.推动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首次入选“江苏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00万元。对首次进入“规上”统计库的文化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文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 元的,文化批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3 亿元的,文化制造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1亿元、3亿元、5亿 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企业)
坚持优化布局、彰显特色的原则,重点打造现代传媒、数字出版、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影视娱乐、动漫游戏等园区、基地(企业)。对被评为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南通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推动创意会展行业发展
对参与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国家和省举办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会展,展位费用给予100%的补助,认定时需提供缴费正式票据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法人企业、个人参与省紫金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南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对在省紫金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南通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只给予一次奖励。对在如皋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中获奖优秀作品给予奖励,如皋市文化创意设计大赛奖励办法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4)促进演艺市场发展
对组织举办大型(单场5000人以上)演唱会、音乐节等演出的主体,经事先申报,每场给予本地演出门票收入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文艺院团、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国家级、省级文化奖项的优秀剧目,经批准赴市外商业演出的,分别按5万元、3万元/场给予演出补助,每家院团(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经批准赴境外演出,按10万元/场给予演出补助,每家院团(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文艺院团组织优秀剧目赴基层一线开展演出,每场给予2万元补助。
3.拓展提升文化空间
(5)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对预先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备计划的非国有博物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建筑面积达到500㎡且投资达到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000㎡且投资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000㎡且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以上投资额指新增的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布展工程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包括房租、人员工资等费用性支出。相关博物馆陈列布展方案要预先报备,在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常免费开放后,一次性申报补助资金。对预先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报备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免费开放补助,按照展厅实用面积,补助标准为100元/㎡/年。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给予评定为国家三级馆的非国有博物馆50万元奖励。自主原创性展览被评为国家、省级精品、推介或巡展项目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被授予国家、省博物馆研学基地或教育项目被评为国家、省级推介示范项目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6)支持小剧场、演艺新空间建设
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省示范小剧场认定的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等额配套补助。
(7)支持文保单位保护性修缮
对经批准的南通、如皋两级文保单位保护性修缮项目,根据修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奖励给文物保护责任单位,专项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4.鼓励支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8)支持重点文艺精品生产
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竞争机制征集项目,建立重点文艺精品生产项目库。对列入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体现如皋元素、展示如皋形象的原创文艺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予以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的资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艺精品生产项目,由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9)嘉奖原创文艺创作成果
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及其他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最高奖次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重点资助(含艺术基金资助、小剧场精品剧目认定等)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配套资助。在国内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文学作品的,按稿酬等额给予奖励。对本土题材或者推动提升如皋市美誉度和影响力,拥有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微短剧(含网络微短剧)等原创艺术成果,由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补助不超过30万元、进入院线放映的每部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央视播出的电视剧和纪录片每集补助不超过10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100万元,在江苏省台播出的每集补助不超过3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央广中国之声、央视播出的广播剧、动漫每集补助不超过5万元、累计每部不超过50万元,在江苏省台播出的每集补助不超过3万元、累计每部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以及爱奇艺、优酷、腾讯等网络平台播放的微短剧(含网络微短剧)每集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部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0)鼓励引进艺术精品剧目
每年有计划引进一批小剧场精品剧目,每场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文艺人才培育
支持设立文艺家工作室。对新获批设立南通市文艺家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所有已设立的文艺家工作室牵头申报的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件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文艺奖项的,每件奖励3万元。鼓励文艺工作者加入各类文艺家协会。新加入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的,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1万元。
5.鼓励支持新闻精品创作及外宣
(12)对获得中国新闻奖的,给予创作单位20万元奖励,其中包含一等奖作者(主创人员)3万元奖励,二等奖作者(主创人员)2万元奖励,三等奖作者(主创人员)1万元奖励;对获得长江韬奋奖的,给予获奖者3万元奖励;对获得戈公振新闻奖的,给予获奖者1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级新闻奖项的,给予一等奖作者(主创人员)1万元,二等奖作者(主创人员)0.8万元,三等奖作者(主创人员)0.5万元。
(13)对报送新闻(以如皋元素为主体,原创正面宣传)被央视、人民日报录用的,每条(篇)给予作者(主创人员)0.2万元奖励(组合报道及图片新闻减半)。其中被央视新闻联播和人民日报头版报道的,给予作者(主创人员)0.4万元奖励(图片新闻减半)。被新华每日电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录用的,每条(篇)给予作者(主创人员)0.1万元奖励(组合报道及图片新闻减半)。
(14)对如皋发布公众号、微博以如皋元素为主体原创正面宣传作品阅读量过10万(皋端视频号、如皋广播电视台抖音号过50万)的,每条给予作者(主创人员)0.2万元奖励。
6.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
(15)对正常从事非遗项目生产工作的如皋市级非遗传承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新获得命名国家级、省级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非遗项目技艺大赛中获得奖项的,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内获得多个奖项的,最多奖励两项。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就高只给予一次奖励。
(16)对彰显如皋“长寿文化”“古城文化”“红色文化”等品牌特色、对全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企业、单位、个人和项目,由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给予奖励。
八、重要关键词的诠解
1.“规上”统计库:
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达到一定规模标准并纳入国家统一统计范围的单位集合,文化企业“规上”标准参照相关统计制度执行,具体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2.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包括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等中央部委设立的具有权威性和持续性的文艺奖项。
3.省级常设性文艺奖项:包括江苏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等省内设立的具有权威性和持续性的文艺奖项。
4.重要文学期刊:指在国内文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学术水平,得到行业内广泛认可的文学类期刊,具体名录可参考相关文学协会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目录。
5.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平台: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等中央级媒体,以及各省级党委机关报、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及其所属的官方网站、客户端等平台。
九、理解的难点
文化产业的确认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为依据。
十、落实的措施要求
全市符合本激励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在奖励申报通知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需填写《如皋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申请表》, 由所在镇(区、街道)或主管部门预审,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各镇(区、街道)和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出具推荐意见。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进行审核,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拟奖励项目符合市政府其他文件奖励规定的,奖励额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为加强奖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对所有奖励项目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估,结合综合评估情况,由市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审定奖补方案。
奖补方案需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请市政府批准。
原文链接: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