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通知》于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治理违法建设,我市于2021年6月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6月1日施行起至今的4年里,《办法》对改善城市面貌和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近几年来,本市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职责仍存在交叉不清、协作机制不顺、执行难度较大等。因此,对《办法》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梳理本市既有文件,确保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通知》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建设管辖职责划分
对违法建设的管辖职责划分进一步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了首问负责制,举报人向有权执法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的,执法部门根据本通知移送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举报人拒不同意移送的,收到举报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二)规划认定
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城管局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建设所在规划区域、规划用途的认定,适用经批准的《如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同时,明确了具体案件由市城管局函询市资规局、市数据局,根据复函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市资规局对规划区域、规划用途以及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进行答复;市数据局对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答复。市资规局、市数据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函复。
(三)行政强制行为的执行
明确了行政强制行为执行的具体实施单位。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措施或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如皋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由市城管局负责实施拆除工作;其余违法建设市政府责成城管局强制拆除的,由所在地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拆除工作。镇(街道)负责村庄建设边界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