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
2022年9月2日,市政府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皋政办发〔2025〕37号)。
二、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环办〔2021〕131号)、《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通环办〔2025〕20号)。
三、目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法律责任,以强化上下游各镇(区、街道)水污染防治责任,不断加强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概念解释
(一)补偿断面。将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江河流和“十四五”市考以上断面所在河道的6条重点河流22个断面纳入补偿范围,断面原则上设置在河流镇(区、街道)交界处。
(二)考核因子。选取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最易超标因子总磷指标作为水质补偿因子,另外勇敢大桥、曙光电灌站、新南新线桥、向阳桥、夏堡北大桥5个断面增加总氮指标。
(三)补偿方式。补偿断面的补偿因子未达目标值时产生补偿,达目标值时不产生补偿。正常流向情况下,上游地区产生补偿。逆流情况下,上下游地区补偿情形相反。入江断面逆流时不参与补偿。滞流情况下,入江断面水质超标时按30%的系数核算补偿资金。镇(区、街道)交界断面滞流时不参与补偿。
(四)补偿标准。补偿断面的补偿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根据实际流向,由上游地区向下游地区补偿资金。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50万元;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250万元。
五、执行口径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镇(区、街道)间的补偿核算。
六、主要内容
(一)操作方法。补偿资金按期核算。补偿依据为如皋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补偿断面中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在水质自动站通过验收后,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他断面先采用手工方式监测水质,由如皋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每月监测2次,待水质自动站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改用自动监测方式。手工监测应避开雨季、泄洪、排咸、清淤等特殊时段。除监测考核因子外,同时监测河流流向、流速。
(二)资金使用。市财政收缴的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缴纳。收缴的补偿结余资金及镇(区、街道)最终受偿资金用于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使用方式包括配套上级资金奖补项目、水环境治理投入等。
原文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