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25-0147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皋政办发〔2025〕37号
成文日期: 2025-09-02 发布日期: 2025-09-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09-10 16: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

为健全我市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强化各镇(区、街道)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切实改善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南通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通环办﹝2025﹞20号)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强化各镇(区、街道)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污染、谁治理,谁超标、谁补偿”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偿内容

(一)补偿断面

将全市重要的清水通道、主要入江河流和“十四五”市考以上断面所在河道的6条重点河流22个断面纳入补偿范围,断面原则上设置在河流镇(区、街道)交界处,具体补偿断面详见附件。

(二)补偿因子

选取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最易超标因子总磷指标作为水质补偿因子,另外勇敢大桥、曙光电灌站、新南新线桥、向阳桥、夏堡北大桥5个断面增加总氮指标。如皋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各河道水质实际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批准调整补偿因子和目标值。

(三)补偿方式

补偿断面的补偿因子未达目标值时产生补偿,达目标值时不产生补偿。正常流向情况下,上游地区产生补偿。逆流情况下,上下游地区补偿情形相反。入江断面逆流时不参与补偿。滞流情况下,入江断面水质超标时按30%的系数核算补偿资金。镇(区、街道)交界断面滞流时不参与补偿。具体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正常流向超标补偿方式等见附表。

(四)补偿标准

补偿断面的补偿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根据实际流向,由上游地区向下游地区补偿资金。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00万元;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月补偿基数为150万元;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250万元。

三、资金核算方法

补偿资金按期核算。补偿依据为如皋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补偿断面中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在水质自动站通过验收后,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他断面先采用手工方式监测水质,由如皋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开展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每月监测2次,待水质自动站建成并通过验收后,改用自动监测方式。手工监测应避开雨季、泄洪、排咸、清淤等特殊时段。除监测考核因子外,同时监测河流流向、流速。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当月有效监测次数;

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各镇(区、街道)月补偿资金=辖区所有补偿断面月补偿金额之和。

四、结算方法

实行“每月计算、一年结算”的办法,每月10日前,如皋生态环境局对上月监测情况计算各镇(区、街道)上月生态补偿金额。每年3月底前,如皋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上年度各镇(区、街道)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由如皋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结果向相关镇(区、街道)下达缴款通知书。

五、资金使用

市财政收缴的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南通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缴纳。收缴的补偿结余资金及镇(区、街道)最终受偿资金用于全市水环境治理工作,使用方式包括:

(一)争取上级资金奖补。各镇(区、街道)根据前三年度(含补偿年度)获得的上级水污染防治资金,按照上级补助金额同比例申请返还,返还总金额不超过上缴金额;返还资金由属地政府统筹,全部用于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并将资金使用方案盖章报如皋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水环境治理投入。其他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应急管控等相关工作,由相关实施主体向如皋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如皋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工程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实,报经市领导同意后,予以奖补。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如皋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由如皋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调整考核因子、生态补偿标准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工作方案(2022年修订)〉》(皋政办发〔202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如皋市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一览表

解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皋政办发〔2025〕3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