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6-00046 | 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6〕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2-05 | 发布日期: | 2016-02-05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市各城镇燃气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五个必须”重要指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全面落实城镇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城镇燃气企业依法经营,切实保障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南通市有关城镇燃气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城镇燃气企业主体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法人体表(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五到位”要求,依法从事城镇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所供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按照“五落实”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检查标准》,定期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自查自纠,每季度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镇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要成立专门的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明确由建设服务中心(分局)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燃气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管理。配合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从严防控违法违章占压行为和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燃气行业(不含西气东输)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业务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并组织城镇燃气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城镇燃气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送气服务工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负责定期对全市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指导,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责任
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市发改委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立项;规划部门要从确保公共安全的高度,从严规划、严格审批涉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得在燃气设施(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规划审批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负责燃气计量、质量的监管,负责燃气无证经营的取缔。市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市商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场所、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的道路、水路运输车辆的管理。
附表:《如皋市 镇(区、街道)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及其专职机构人员名单》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