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5-01133 | 分类: | 教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5〕146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8-04 | 发布日期: | 2015-08-04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如皋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如皋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皋市教育局如皋市财政局如皋市物价局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研究制订的《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如皋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1. 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2. 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3. 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如皋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4. 幼儿园收费比照如皋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 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要在当年5月上旬(首次除外)前将文件精神通知到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各镇(区、街道)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并通过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后,于当年5月中旬(首次除外)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 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首次除外)在如皋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3.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如皋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4.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5. 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应于当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许可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
6.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其他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其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3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时候,公布相关变动名单。
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
1. 各镇(区、街道)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地区,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在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市教育局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明确了施教范围的,按施教区招生。
3. 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须保障在园保教工作人员,在教育科研、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4.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检查。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和教育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擅自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减少应有办园投入、违规乱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少财政资助金额、停止专项资助、取消普惠资质等方式,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管理
经费管理执行《如皋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如皋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 如皋市人民政府
乙方: **** 幼儿园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审核,甲方认为****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认定****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签署服务委托协议。
一、 幼儿园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地面积 平方米。幼儿园的产权属于 ,房地产登记证号为 。幼儿园最大办园规模为 个班,可容纳约 名幼儿。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教育局依据乙方办学规模,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 ,并对乙方下达招生任务。
(二) 甲方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三) 委托****教育局对乙方办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导评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财务审计。
(四) 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服务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提供公益性学前教育服务,比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
(二)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幼儿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等,享有幼儿园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自主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 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保教结合、游戏为主的原则,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五)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幼儿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幼儿园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 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幼儿园。
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招生区域,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
2.乙方抽逃或挪用办园资金的;
3.乙方因违规办学等原因,年检不合格、评估整改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乙方未能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严重超出乙方办学规模和服务能力;
2.甲方未能保证乙方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进修、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的;
3.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五、 特别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约。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向所属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各备案1份。
本合同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如皋市人民政府代表(签字):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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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