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5-00056 | 分类: | 综合政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4〕16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11-21 | 发布日期: | 2014-11-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如皋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如皋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现阶段存在的形式是村经济合作社。其成员由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后,其成员资格自然灭失,生存期间所获得的权益,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可以继承的,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法律和政策未明确的,权益终止。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界定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的原则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在坚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3.村民自治原则。
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分类进行。
(一)法定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对象。
1.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第(1、2)款界定人员,在本组的新出生(含依法收、领养)的人员。
4.上述三款中的现役军人和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收容教育在押人员保留其成员资格。
5.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地的市外婚进人员和市内因婚人地分离的人员,以及丧偶、离婚后合法再婚(含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招婿等情况,在原地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上界定为常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一人不得同时享有两个或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二)可照顾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二轮承包时享有或应当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小城镇落户的原就地农转非人员。
(三)不应当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含离退休)。
2.虽然二轮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已迁入设区的市,并有稳定非农职业的人员。
3.以户籍挂靠在本村组、无法定理由或政策规定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历次征收土地时已进行劳力安置、货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已安置人员,原则上不再重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分配。
(四) 特定对象。
未明确界定的其他人员中,迁入本村并实际居住、无稳定非农职业的情况,个人申请加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户长)会议讨论确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体现民主、公平、公正,同期同类人员应力求一同讨论,其政策宣传、利害关系、权利义务要充分体现一视同仁,要防止以权谋私,以及以个体利益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下同)以村或组统一搜集村(组)内人员的户籍等相关资料,形成分类名册。
2.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分类进行界定,对名册进行初审,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名单。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审议,对特定对象等相关需议定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并形成决议记录在案。
4.审议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在村内公示7天。
5.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查,或提请上级组织裁定。
6.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案。
7.市征地保障办对镇(区、街道)上报方案进行复核。
8.镇(区、街道)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础资料档案,市征地保障办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动态管理
(一)下列人员应补充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符合规定的新增(出生、婚进、收养等)人员。
2.符合规定,经相关程序已接纳的人员。
3.其他应界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应取消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2.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在法定承包期内不再享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已转为不得确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
(三)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的情况,村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提出书面报告,附成员变动清册,报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认定,市征地保障办复核,并调整数据库。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如皋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试行办法》(皋政办发〔2007〕152号)于同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