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5972/2012-0002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皋政办发〔2012〕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2-03-16 | 发布日期: | 2012-03-16 | 有效性: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环节,杜绝统发工资工作中的差错和漏洞,保证工资准确、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工资统一发放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发工资的对象
财政统发工资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并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统发工资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对象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和镇级公务员。
市级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构成
1.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
行政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提租补贴(1998年12月1 日前参加工作的)、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国标)、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行政附属人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提租补贴(1998年12月1 日前参加工作的)、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国标)、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提租补贴(1998年12月1 日前参加工作的)、教(护)龄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构成。
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参观休养费、加发生活补贴(基本离休费)、提租补贴。
退休人员:退休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
4、其他人员。遗属补助,不含各镇(区、园)。
三、财政统发工资的发放
列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工资统发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工资统发软件,严格执行工资统发规定,严禁搭车将不应纳入统发工资范畴、项目的其他各种奖金、补贴、补助、津贴等列入财政统发。各单位应及时做好人员及工资变动(调进、调出、退休、死亡以及调资等)手续,必须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统发工资数据及变动依据资料审核上报财政局行财科,每月15日前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完毕将数据传递代发银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统发工资进行审核汇总。市级机关会计核算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报账及委派单位统发工资审核。指定代理工资发放的商业银行将工资按时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四、财政统发工资的监管
1、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统发工资工作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证统发工资统一规范。市编办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数量和实有人数。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单位及人员的工资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调度资金和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拨付,审核传递工资数据,加强与编办、人社、银行等方面的联系协调。
2、对未按规定编报统发工资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统发工资的;人员变动不及时上报核减的;其他违反国家工资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3、统发工资代理银行未及时足额将工资划入个人帐户的;因服务质量不佳,导致个人领取工资不方便引起投诉的,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其工资统发业务。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