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25972/2019-00079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意见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皋政办发〔2018〕102号
成文日期: 2019-05-03 发布日期: 2018-05-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24 15:5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市人保财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创新,深化金融保险服务精准发力、创新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农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助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借鉴先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创新,和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保驾护航,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力助跑,作为试点工作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以政府引导、支农惠农、市场运作、风险共担为前提,按照建立机制、协同服务、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农民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双重风险保障,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试点要求

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的运作模式、财政补贴、业务流程等参照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做法,并在试点中根据实际不断总结完善,实现持续发展。

1.参保项目。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新增土地流转项目均可以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原已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土地流转的存量项目,经重新申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参保。

2.运营模式。试点期内(暂定三年),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采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同的联办共保运营模式,市政府与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实行5:5保费和风险共担。

3.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土地流出方和土地流入方;被保险人为土地流出方。

4.保险金额与费率。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项目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年流转费(租金)(在市规定的指导价区间内)的70%;保险费率为6%。

5.保费补贴与承担比例。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费由市财政补贴60%(与政策性农业保险本级财政补贴一并编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流出方与流入方各承担20%。

6.特别约定。流入方经营项目符合我市已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要求的可以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足额投保。在土地流转期间,流入方必须签字承诺在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赔付资金优先支付偿还流出方的土地流转费(租金)。

7.保险期间。《流转合同》未预付流转费的,以缴纳保费和《流转合同》生效日的次月起始日为起保日期;预付流转费的以缴纳(预付)当月(季、年)土地流转费(租金)足额结付、且缴纳保费次月起始日为起保日期,保期一年。

8.保险责任。土地流入方因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经营者人力不可抵御风险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而单方面违约,不足以继续经营协议流转土地,超过等待赔付期的土地流转履约行为。

下列情形不在赔付范围内:因政府规划调整、土地征用变更(解除)协议;流转双方自愿协商变更(解除)协议;流入方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短期租金拖欠;已发生违约责任的流转土地项目自理赔之日,至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期间,流出方根据原协议应得的租金;流入方经营协议土地收益可以支付《流转合同》约定流转费(租金),而恶意不主动履约的等。

9.赔付等待期。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支付时间之日起60日内为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间,镇村、保险公司应主动与流入方沟通协商,督促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并有权通过司法诉讼保障权利。

三、相关业务

1.资格核查。土地经营权流转前,镇、村要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履约情况、资信情况和已经营土地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流转信息并签订流转合同。

2.组织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项目,由镇村在尊重流出、流入方意愿的基础上,动员组织参保。流出流入方保费统一由各镇(区、街道)农经服务中心(科)代收代缴到市农业保险财政专户,人保公司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后出具保单,并组织与财政结算。

3.加强监控。相关镇村和保险公司必须实时、动态对流入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情况及时会商处置,共同做好防损工作。

4.代偿申请。在保险期内,流入方未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土地流出方交付土地租金,且不再从事流转土地经营活动;土地流出方在赔款等待期内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土地流出方提请镇(区、街道)农经服务中心(科)认证后,向承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

5.违约代偿。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进入违约代偿程序后,保险公司应迅速组织勘查定损,理赔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支付赔款,由财政专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到流出方(村),流出方(村)及时组织结算到相关农户。

保险赔付金额计算。保险赔付金额=当期保险金额-流入方已付土地租金-土地流转保证金净值-从流入方接管的已回收变现的资产。

流入方已付土地租金包括:当期缴纳的现金,质押的存单、有价证券等。

土地流转保证金净值=协议规定流入方应付已付的土地流转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等。

从流入方接管的资产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保险标的物上生长的相关种植(养殖)物等。

6.风险分担。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深化,应着力强化风险共管、责任共担。年度以镇(区、街道)为单位,当保险赔款总额低于当地实收保费总额150%时,市政府、保险公司双方按照联办共保比例共同分摊赔付;当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实收保费总额150%以上时,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由市镇财政各承担50%,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先行垫付,统一结算。

7.依法追偿。在风险赔付后,流出方和人保公司应继续保有对原流入方依法追偿的权利,所得款项优先偿付农户应得流转费(租金)(保额以外的30%部分),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超出部分,所在镇(区、街道)保险赔款总额不超过实收保费总额150%部分的,由市财政与人保公司5:5分享;超过实收保费总额150%部分的,由市镇财政5:5分享。

四、组织保障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共同营造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发、引导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参保积极性和发展热情。要认真研究建立联合风险管控机制,在流入方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流转协议签订、农业生产过程、违约催收、违约处置、违约赔付、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要加强引导,提高参保率,避免选择性投保,杜绝不足额参保;要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试点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条款和工作流程,确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良性循环,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保险为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要以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契机,树立一批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典型,并积极探索其他管理和支持新模式,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创新,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和农业现代农业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