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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失业金领取标准咨询 | ||
提交时间: | 2025-05-28 15:29:00 | ||
内容: | 已知南通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请问如皋市失业标准,也和南通市区一样比例计算吗?并且是否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以及2025年3月1日起如皋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不得超过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属实?三个问题请回答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根据苏人社发【2019】26号《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缴费不满10年的,从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调整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调整为50%;缴费20年以上的,从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调整为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根据上级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自2025年3月1日起调整为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 | ||
答复单位: | 如皋市人社局 | 答复时间: | 2025-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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