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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年2月17日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皋人社发〔2017〕39号文发布 自2020年3月20日废止)

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现将《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7日



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6〕13号)、如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6〕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困难、失去土地等因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最近一次失业登记到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且本人积极主动求职的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如皋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界于低保标准与两倍低保标准之间的农村家庭人员。

(七)城乡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人员。

(八)城乡优抚对象:是指①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②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遗属;③领取定期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⑤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九)城乡退役人员:是指退役后失业的人员。

(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是指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在社区接受矫正的人员,因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员。

(十一)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填写《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员除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所有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

(二)单亲家庭人员: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如皋市特困职工证》;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如皋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

(六)城乡残疾人员:《残疾人证》;

(七)城乡优抚对象: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书或出具的认定证明;

(八)城乡退役军人:《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九)城乡困境未成年人: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材料;

(十)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如皋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及符合相应困难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所在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受理申请后,对其填写的《申请认定表》和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将有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打印“符合xxx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以信息系统数据为准!”等标记,并加盖认定专用章。

第六条就业困难人员当初认定的情形发生变化或被注销认定后,又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且未满55周岁的女性,须在核定实际退休日期后,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

第七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要建立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专项台账,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可进可出机制。

第八条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四)入学、服兵役、户口迁出市外、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七)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

(八)认定时的情形消除且不符合其它认定条件的;

(九)居民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相关证件被注销的。

上述第(一)、(二)、(三)类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其余类别人员由原认定地所在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核实情况后,填写《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附件2),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告知本人(或家人)。

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注销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且在其《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栏目中作“注销认定”标记。

第十条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退出认定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动注销,但其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轮政策期满。

第十一条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局)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和家庭具体情况,做到人员情况清、困难类别清、援助需求清、参保情况清、政策享受情况清。及时更新数据库,定期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第十三条市劳动就业管理处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加强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援助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如皋市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备案表》

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