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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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经十八届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04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885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按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兜底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要与基本照护保险、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相衔接,统筹安排。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276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2200元/人月。
四、提高相关参照对象补助标准
(一)城乡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二)江滨医院内麻风病人及精神病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五、相关要求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资金拨付和发放工作。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