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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同步调整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和长期照护保险政策
来源: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08:37 字体:[ ]

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应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简称:《评估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评估指标、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并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应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原“申请人已取得一、二级智力残疾证书的,无须重新评定”的规定,不再执行。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点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特殊情况下,评估时限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

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后,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失能人员,按《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具体待遇规定为:

(一)机构照护服务待遇

以接受专业医疗护理为主(入住医疗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70元、50元、50元、40元标准支付;以接受生活照料为主(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5级、4级、3级、2级的,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50元、40元、40元、30元标准支付。

(二)家庭照护服务待遇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居家的,照护保险基金按失能等级5级、4级、3级、2级,每人每天分别支付15元、11元、11元、8元标准支付。

(三)辅助器具服务待遇

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年度限额标准,失能等级为3级及以上(包括3级、4级、5级)的8000元、2级的6000元。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比例不变(基金80%,个人20%)。

待遇衔接过渡方面,按照“老人老等级老待遇、新人新等级新待遇”原则执行,即:

国家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评估、取得原等级评定结论的,执行原待遇享受条件。符合原待遇享受条件的,机构照护服务待遇、家庭照护服务费待遇、辅具服务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国家标准实施后,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评估标准》评估,执行新分级标准,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待遇。

国家标准实施前,已经评定且原已享受待遇的人员,每2年须复评的,按《评估标准》进行复评、确定失能等级,评估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