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磨头镇
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来源: 磨头镇 发布时间:2021-08-16 15: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一)资格条件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3)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6)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却以没有参加现场考察或答疑取消投标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二)采购需求及文件

6

未公开采购预算

未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三十条

7

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1)无预算采购;

(2)超出采购预算;

(3)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4)超出实际办公需要;

(5)设置最低限价。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图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8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2)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3)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4)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擅自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七十四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令第74号)

9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4)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6)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0

未公开采购意向或采购文件征询意见

(1)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外,其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采购、已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对采购文件公开征询意见。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84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文件征询意见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0〕41号)

11

未按规定签署和发布采购人承诺书

采购人不签署《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书》,不随采购公告、文件一同发布、存档。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财购〔2020〕39号)

《2020年度江苏省政务诚信建设第三方评价实施方案》(苏信用办〔2020〕20号)

12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未列明预防“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条款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未统一加注和列明“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财购〔2020〕39号)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3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4)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二十二条

14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1)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2)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4)接受与样品无关的东西;

(5)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6)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5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

(3)未载明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15〕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6

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

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17

未依法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18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评审因素、办法

19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

(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7)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

(8)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9)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设定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20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1)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1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1)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招标采购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固定价格的项目除外);

(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5)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四)开、评、定标

22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3)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23

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未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24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1)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25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

(2)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

(3)代理机构人员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4)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5)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的;

(6)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7)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8)未实行独立评审(尤其是样品评审);

(9)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四十五条、四十八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二十条、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26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1)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2)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第四款

27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1)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2)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4)未按规定收取和公示采购代理费用;

(5)要求供应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

28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5)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6)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7)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8)对于供应商依法按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9)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核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9

违规泄露信息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2)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3)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30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1)未依法依规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2)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1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2)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自行恢复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五)质疑处理

32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4)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5)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

33

未及时签订合同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新冠疫情期间缩短至1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34

合同内容不完整

(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4)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5

未及时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通财购〔2021〕2号)

36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4)采购者和使用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者参与验收;

(5)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第三部分

仅适用采购人

37

未及时支付资金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新冠疫情期间缩短至15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2)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仅适用采购人

38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采购活动记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六条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2

评审前禁止行为

(1)未将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5)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6)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有异议不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原因;

(7)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

(8)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核对义务;

(9)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0)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8号)第十八条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1)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3)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4)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三十一条

5

其他禁止行为

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8号)第十八条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存在关联关系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转包、未按规定分包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3)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

(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3

不公平竞争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4

恶意串通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5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新冠疫情期间缩短至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6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拒绝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

7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

(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3)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投诉查无实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8

其他禁止行为

投诉事项(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除外)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