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交通局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填补江苏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
《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确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还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应信用管理规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额度,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切实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统一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规定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自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特定种类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