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二、受理范围:
需要发布药品广告的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三、申报材料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需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样件”和“终审意见”页加印13份。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填写要求: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所有项目填写完全。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二)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书面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
2、第1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药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6)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7)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8)药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9)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0)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等)。
3、第2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3)药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4)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5)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4、另附的VCD光盘及录音带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
(三)药品广告作品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1、药品通用名称。
2、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3、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4、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请按医生的处方购买使用” 字样。
5、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仅限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字样。
6、非处方药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字样并明示“OTC”标识。
7、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醒目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须醒目标示“其它禁忌症(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字样。
8、药品广告作品必须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不小于6号字。
9、电视脚本应分为四栏制作,即电视画面、画面说明、配音和字幕。
注:禁止在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四、 办理程序及时限
周二、周四为受理日。
药品广告审批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责任处室:
市场监督处 联系电话:025-3273680
药品广告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告审查办法》
二、受理范围:
需要在我省发布药品广告的外省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
三、申报材料
办理药品广告备案的外省企业需提交经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并复印一式5份;另加印“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样件”、“终审意见”页和“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意见”页各13份。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意见”页填写要求: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经办人、联系电话等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全。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二)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1、所有书面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
2、第1份《药品广告审查表》后面附件按下列顺序装订:
(1)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药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药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6)药品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
(7)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8)药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9)药品小样包装盒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0)样品包装内说明书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等)。
3、另附的VCD光盘及录音带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
(三)药品广告作品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1、药品通用名称。
2、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3、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4、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请按医生的处方购买使用” 字样。
5、处方药广告中必须注明“仅限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字样。
6、非处方药注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字样并明示“OTC”标识。
7、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必须在广告内容中醒目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须醒目标示“其它禁忌症(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字样。
8、药品广告作品必须打印字迹清晰可辨,不小于6号字。9、电视脚本应分为四栏制作,即电视画面、画面说明、配音和字幕。
注:禁止在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GSP认证”、“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急诊用药品种”等不确切地证明药品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周二、周四为受理日。
药品广告备案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以原审批地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准。
五、责任处室:
市场监督处 联系电话:025-327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