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1413380--9/2013-00175 | ||||
分类: | 公安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号: | 皋公治安〔2013〕127号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2-19 | ||||
发布日期: | 2013-12-0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皋市公安局公安窗口户口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如皋市公安局文件
皋公治安〔2013〕127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公安局公安窗口
户口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指挥中心、各室、大队、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公安窗口户口办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如皋市公安局公安窗口户口办理工作规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9日
如皋市公安局公安窗口户口办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公安窗口户口办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项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户口办理窗口接待制度。
1.派出所统一在一楼大厅设置户籍窗口,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各类户口登记工作,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
2.派出所应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户口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户口登记工作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户籍内勤民警日常办公地点必须在窗口。户籍内勤民警因事离开窗口,值班所领导需安排其他民警接替,不得出现民警空岗现象。
4.值班所领导负责监督户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户口办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5.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规范着装、佩戴胸卡;接待群众主动热情、用语规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严格执行户口办理限时办结制度。
1.户口申报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窗口接待民警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当场办理。
2.户口申报时,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说清,二次办结”制度。户籍窗口接待民警应耐心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当场填写《办理户口登记补充材料告知单》,逐一写明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3.户口申报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户籍窗口接待民警应耐心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当场填写《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告知单》,写明“不予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4.户口登记申报材料需审核、报批的,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局治安大队户政科;户政科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或将相关材料上报南通市局治安支队。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后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5.遇有停电、电脑维修、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确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待故障排除后立即办理。
三、严格执行户口办理便民服务制度。
1.实行首接责任制度。接待群众申报户口的首位民警,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2.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
四、严格执行户口办理责任追究制度。
户籍窗口民警必须依法办理各类户口登记工作,不得冷、硬、横、推或故意刁难群众。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市局对责任民警、值班所领导及所属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