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30X/2013-00098 | ||||
分类: | 物价 |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
文号: | 皋价发〔2013〕133号 | ||||
成文日期: | 2013-10-23 | ||||
发布日期: | 2013-10-23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
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切实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3]1号)精神,经成本监审和集体审议,现将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收费对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三、收费标准
1、建设施工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将其运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处置场所的,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自行解决堆放场所的,减半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设(施工)单位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至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代运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代运方协商议定。建筑垃圾代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2、装饰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户次不超过2.00元/平方米;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户次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四、有关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费由本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收取。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要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资金管理
各收费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管理。所收经费专项用于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
六、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皋市物价局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