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价发〔2015〕136号
转发《南通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南通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通价服〔2015〕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通价服〔2015〕189号)
如皋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8日
抄送:南通市物价局
如皋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发
南通市物价局文件
通价服〔2015〕189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
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5]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85216547。
附件: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4日
抄送: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服〔2015〕321号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通 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物价局、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要求,我局再次对包括建设项目在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放开部分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具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3项专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或指定服务。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价格权益。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