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项目质量,有效控制项目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三、招标组织领导机构
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审价部、工程管理办、路灯处、园林处、招标办、镇纪委组成。
四、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工作内容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工期、资审方式、最高限价、付款方式等。招投标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1.规划建设局负责项目实施必要性审查、前期规划、图纸设计、项目后期监管。
2.财政局负责项目投资预算审核、采购项目报批。
3.审价部负责项目预算编制、最高限价设置、合同签订、资料归档。
4.各园区(公司)、工程管理办、路灯处、园林处负责项目立项、前期现场勘察、图纸及预算审核、项目后期现场管理。
5.招标办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招标材料、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处理相关质疑答复、参与开标程序、对接出具中标通知书。
6.镇纪委负责项目实施全流程的监督。
五、招标范围及方式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2.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小型项目公开招标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规划、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4.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分散采购方式。
5.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程序执行,最终二次流标的可按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下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6.小型项目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执行,最终一次流标的可按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下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7.根据项目的特殊性,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开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六、招标程序
1.公开招标
⑴规划建设局对接设计单位出具图纸;
⑵审价部对接事务所编制预算;
⑶招标办根据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将项目预算报送市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建议书及请示报市行政审批局;
⑷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挂网招标。
2.小型项目招标
⑴规划建设局对接设计单位出具图纸;
⑵审价部对接事务所编制预算;
⑶招标办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挂网招标。
3.公开招标流标后直接发包
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报名人数不足3家):
由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⑵在长江镇办理(无投标人报名):
①招标办根据原招标文件编制议标文件,评标办法改为最低价中标法,其余主要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②招标办对接党政办在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议标文件,同时在长江镇政府大楼二楼公示栏张贴议标公告(含电子显示屏公告);
③招标办组织建设单位、审价部及镇纪委部门成立评委小组,共同执行开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4.集中采购
⑴建设单位提供项目需求;
⑵招标办将项目需求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由其按照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⑶采购文件经建设单位、采购科及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挂网招标。
5.分散采购
⑴招标办组织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为最低价中标法;
⑵招标办对接党政办在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招标文件,同时在长江镇政府大楼二楼公示栏张贴议标公告(含电子显示屏公告);
⑶招标办组织建设单位、审价部及镇纪委部门成立评委小组,共同执行开标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七、开标、评标与定标
1.公开招标
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程序。
2.小型项目招标
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程序。
3.公开招标流标后直接发包
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报名人数不足3家):
由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程序。
⑵在长江镇办理(无投标人报名):
①在议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所有按时到达的投标人共同参加;
②投标人签到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
③评委小组检查资格审查文件;
④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递交报价文件;
⑤评委小组当众拆封报价文件,宣读各投标单位报价,当场以最低价中标法评定中标单位。
4.集中采购
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程序。
5.分散采购
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所有按时到达的投标人共同参加;
⑵投标人签到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
⑶评委小组检查资格审查文件;
⑷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递交报价文件;
⑸评委小组当众拆封报价文件,宣读各投标单位报价,当场以最低价中标法评定中标单位。
6.资料归档
各招标活动完成后,招标办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最终送审价部归档。
八、签订合同
招标办根据各类招标方式规定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中标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办理完成,交由审价部签订合同。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建设单位有权废除中标单位资格,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九、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十、附则
1.本制度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皋政发[2009]82号、皋办[2015]38号、皋政办发[2017]139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
2.本制度仅适用于如皋市长江镇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招标活动。
3.本制度若与招投标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4.本制度自2018年8月18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8日